日本安保法保政策变迁

  大公网9月19日讯 据共同社报道:日本安保相关法案一旦成立,1990年代以来的扩大自卫队海外活动路线,无疑将进一步加速。

  日本自卫队成立于1954年7月,当年6月的参院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禁止将自卫队派往海外的决议,之后很长时间,自卫队一直执行极为有限的运用。

  1991年的海湾战争是这一路线的转折点,当时的海部俊树内阁在“国际贡献”的名义下派扫雷舰在停火后的波斯湾进行扫雷,开始向海外派遣自卫队。

  1992年“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合作法”正式公布施行,日本向柬埔寨派遣了陆上自卫队。

  在朝鲜不断开发导弹的背景下,1999年5月制定了假想朝鲜半岛“有事”时为美军提供支援的“周边事态法”。此外还增加了在日本“有事”时加以应对的“武力攻击事态法”。

  2001年9月美国“9.11”事件后,日本制定了“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海上自卫队在印度洋为美国舰船等提供了补给。伊拉克战争后,2004年陆上自卫队在战斗持续的伊拉克开展了供水等支援重建的活动。

  2012年,重新掌权的首相安倍晋三继设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和制定《特定秘密保护法》之后,废除了基于“武器出口三原则”禁止武器出口的政策。

  今年4月,日本又修改了规定自卫队和美军职责分工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强化了日美合作关系。这是近18年来首次修改该指针。

  今年9月,安倍罔顾民意强推旨在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安保法案,次法一旦确立。日本自卫队作战范围将大为扩大,冲破战后“和平宪法”的枷锁。安保法案规定,自卫队在战时可以支援盟国,一旦发生朝鲜半岛冲突,可为美韩提供弹药、燃料等支援,且无明文规定禁运核武。新法案下,若有袭击美国的导弹飞越日本领空时,自卫队可将之击落。自卫队还可以参与协助确保自由同航的行动,例如霍尔木兹海峡或南海扫雷。自卫队还可参与联合国危险任务,以及在海外动武参与营救日本人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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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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