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大律师
制度上允许引渡斯诺登
需要符合协议相关要求
梁家杰
香港公民党立法会议员
资深大律师
曾参选07年香港特首
京华时报: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事情已经被转接到司法部做刑事调查,可能会向港府提出引渡要求,让这位泄密者回国受审。请问斯诺登是否具备引渡回美国的条件?香港与美国的双边协议是否适用于斯诺登?
梁家杰:根据香港与美国在1998年所订立的引渡协议,港、美双方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向对方移交被控犯了严重罪行或被定罪后潜逃的人。这些协议可避免香港特区成为外地罪犯的避难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议》第一条订明,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订立的条文,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辖区内(这里指香港)发现的,并被要求方(美国)通缉的,以便就协议的第二条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检控、判刑或执行判刑的人移交给对方。从制度上说,斯诺登是容许引渡的,前提是需要符合《协议》中相关要求。
京华时报: 在什么情况下,香港可以拒绝引渡呢?
梁家杰:如果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但是否属政治罪行,必须交由香港法院审理。这里还要强调,构成罪行的行为,必须是双方的法律同属刑事罪行,如果美方提起的罪行,香港政府认为不构成,则不能进行引渡。由于香港没有死刑,如果美方提出移交斯诺登的罪行是可判处死刑,除非美方充分保证斯诺登将不会被判死刑,否则香港有权拒绝移交。
京华时报:您刚才提到,在引渡之前美方需先对斯诺登发出通缉对吗?现在美国是否已向香港提出正式引渡申请?
梁家杰: 据报,美方尚未向斯诺登提出任何正式的犯罪起诉或通缉令。
我留意到,美国《纽约时报》报道指出,为满足引渡要求,美国与香港的律师已锁定数十项罪名,包括在两地都属违法的“公开官方机密”等。我今天(19日)在立法会曾追问特区政府保安局,美方是否向特区政府提出引渡斯诺登的要求,但对方三缄其口。对斯诺登具体的控罪有待双方公布。
京华时报:如果美国真的想引渡,应该从中国政府引渡,还是香港特区政府引渡?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走完这些程序大约需要多久?
梁家杰:香港是签署《协定》的一方,美方的对口单位应该是港方而非中国政府。根据过往案例,程序上美国要先发出通缉令,通过特区政府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协助,草拟刑事起诉书,并向法庭申请引渡文件,按程序会先经裁判法院,后至高等法院上诉庭,最后是终审法院。
一般估计,有关引渡申请可以长达三至五年。与香港同样奉行普通法的英国,其法院曾花了六年时间处理前伊朗驻约旦大使塔吉克的引渡案。
京华时报:斯诺登能否申请政治避难,如果申请应该向中国政府还是香港特区政府申请?他具备申请政治避难的条件吗?
梁家杰:香港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该公约的第三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斯诺登有权申请政治避难或成为难民,但两项申请实际上对其作用不大,原因是斯诺登身为美国公民,要证明他在遣返美国后会受到酷刑,难度很高。
目前斯诺登尚未面对任何通缉令,如果他有任何计划离港,可以说是“行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