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65年选举权法案》废除了以“是否识字”或其他选民资格测试来将美国黑人排除在选举名单之外的做法,图为总统约翰逊和马丁路德金在法案签署现场。 一、选举不是儿戏,选民资格是良好选举的开端和保障,因而国外设置了相关条件以保证选民能充分了履行选举义务。 1、年龄限制。要求达到一定的成熟年龄的人才能参与公共政治事务,是各国的普遍规定。当代各国的选民年龄资格都在逐步降低,大多数国家定为18岁,个别国家有高于(如意大利为21岁,日本为20岁)或低于(如古巴为16岁)这一标准的。 2、财产限制。一些国家要求公民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或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或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才享有选举权。如法国、比利时等国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没有选举权。 3、居住时间限制。外国普遍规定,公民必须在本国的某一地区或选区居住一定期限后才获得选举权。一般短则1个月(如德国、澳大利亚),长则1年以上(如美国有36个州规定,必须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才有选举权),3个月至6个月居多(如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冰岛、挪威等国规定的居住期限最长,达5年之久。 4、职业限制。一般来说,外国对选民的职业有限制性规定,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现役军人或国民警卫队成员不可参加选举活动,以此避免出现军人干预政治的情况。 5、教育水平和性别限制。历史曾经存在过要求公民完成一定程度的教育,或者达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水平,才享有选举权。对女性选举权的规定,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目前外国选民的性别限制已经取消,但有些国家对教育程度有规定,如葡萄牙规定不识字的人没有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