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党党章规定,撤销党籍与开除党籍处分的差别,在于党员请求恢复党籍、党权的年限。如受撤销党籍处分,经过一年以上,可以申请恢复党籍。但如果遭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年满两年以上,才可以申请恢复党籍。也就是说,王金平在被撤销党籍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恢复党籍。
台湾“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3条规定,不分区“立法委员”就职后丧失党籍,自丧失党籍之日起,丧失其资格,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函请“立法院”予以注销。因此,作为国民党籍不分区“立法委员”的王金平,一旦丧失党籍,就将丧失“立法委员”资格,并丧失“立法院长”职位。
王金平遭国民党撤销党籍后,于当日下午3时许,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确认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并提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要求在判决确定前,国民党暂缓将他的党权丧失证明书送交“中选会”(指台“中央选举委员会”),并让他继续行使党员权利。
“假处分”一词来自日本,其中的“假”,并非真假中“假”,而是“暂时”的意思。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处分可分为“一般假处分”与“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前者是指债权人就金钱以外的请求,因担心标的现状变更会造成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为了保全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就标的给付为必要处分。后者是指对于争执案件,为防止发生重大损害或避免急迫危险,请求“定暂时状态”,以防止权利义务的现状变更。
9月13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裁准王金平假处分申请,使其仍保有国民党党籍状态。如此一来,在“暂时状态”未解除前,王金平仍将继续担任台“立法院长”一职。此一案件,国民党已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至于“暂时状态”的期限,则视台湾司法程序而定,有可能长达一两年,也就是王金平还存在担任“立法院长”至2016年任期届满的可能性。每每均能涉险过关的“政坛常青树”,能否再一次平安过关,人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