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领衔的中共领导集体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开创了多个首次,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外交各领域。而本文主题--依法治国--在中共党史上也首次被确定为中央全会讨论议题。
每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会都有别于前三次相对固定的主题,在议程上往往依据当时的大势而定,选取关乎国家大计和急需全力解决的事项为讨论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彰显了法治在“习式治国”的棋局上定是一枚定胜负的棋子。
而自“习式棋局”落子伊始,改革无疑是最耀眼的标签之一,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成立党军两界改革小组,从改革理念的出炉到改革行动的落地,为“两个一百年”和“中国梦”提供了可供触摸的实践路径,而依法治国的“中心化”则成为了改革之路上的守护神和清障者。
深化改革的现实机遇与法治障碍
习近平在十八届一中全会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承诺,要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至今,时间过去近两年,改革一词深入人心,也成为中外媒体描绘中国大势时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与此同时,习近平本人也被称之为继邓小平之后,引领中国当代史上第二波改革大潮的中兴强人。
与改革理念同步,自十八大后,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改革措施也渐次落地开花。劳教制度废弃、计划生育制度改革、行政机构职能转变、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金融领域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打破所谓“刑不上常委”的反腐禁区。从全局设计到行业改革,从体制机制到衣食住行,从明规则到潜规则,改革如定向爆破,清除的是与民争利的利益堡垒和制约国家发展前进的沉疴顽障。
在中国现有的制度大框架下,上述改革政策的推进离不开领导人的思维意识和强势勇毅。而习近平恰好具备了这种双重的个人优势,遗传父辈的改革创新基因,继承邓氏改革开放的治国理念,加上执政合法性和个人身份合力而来的强大权威,让其在推进改革的道路上愈加自信与沉着,除去制度层面的因素,这不失为当下深化改革的最利好现实机遇。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法治不彰、司法不作为,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公民对法治的不信任等现象依然大行其道。这里固然有历史的成因,在第一波改革开放的大潮下,以“致富”为第一要务的社会理念涤清扬浊,法律输给了金钱和权力的疯狂媾合。经过三十多年的时代加固,这种法律缺位下的各个利益团体结成了掘金联盟,他们创造了一个个法外之地,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互相倒手建立了或明或暗的独立王国,而曾经的“政法王”周永康正是这种法治失序的最佳注脚。
法纪松弛,法律缺位导致了各种黑色政商联盟的存在,这正是深化改革之路上的掣肘所在,他们为了维护既有的权钱利益,在改革之路上有意布下各种绊马索,而时下民众对法律的失信也基本来自于这种现象的普遍化。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在一个现代国家还存有法外之地,那么所谓的深化改革和与民让利想必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辩证关系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破除顽疾,拔掉暗钉,解构不利于现代文明的旧观念。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全民普适的保障制度,为正能量保驾护航,重构在过去被人为破坏的法治信仰。
一破一立,解构和重构诠释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全部内涵,前者聚焦于深化改革,后者着力于依法治国,二者在逻辑上是一种内在的统一,大的原则是先行定规,划定法允地带,在改革政策执行层面,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安民立信。
深化改革的过程是依法依纪的过程,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为深化改革廓清廓宽道路。邓小平自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种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由他本人开启的改革开放全程,且经过屡次宪法修改和不断的法规建设,至今,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几近完备。国家层面有宪法和法律,党内有党纪党规,军内有军纪,各个层面都有约束黑手的条款,这解决了其十六字方针中的前四个字,但后十二个字确实有所偏废,基本让渡给了对改革发展的无原则追求,这是二者的不统一导致的恶果。
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健康有序,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化解矛盾的过程,而化解矛盾无疑需要法治先行、法制规范,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才能合理化解矛盾,引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反之,不能在没有制度设定,没有规则,没有法治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所谓的改革,这种先于法治的改革还是一种变相的人治思维。
依法法治也是改革全程中的应有之义,改革的大框架也包括了司法改革等与法治紧密相关的议题,因此,深化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过程。
改革与法治内在统一的同时,也会例外遭遇到“对冲”的不协调局面,尤其是在各行业大面积改革的状况下,遭遇到现有规则无法研判的局面,这时候就需要决策层的民主决策机制和领导人的判断力,但化解“冲突”的底线必需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
依法治国构建改革共识最大公约数
习近平在1998年-2002年期间获取清华法学博士学位,其时习近平任职福建省委副书记。且不论官员与学位的关系以及获取机制,仅就他获取的是法学博士而非经济学或其它学位而言,习近平的治国理念中,法治思维定是不能被忽视的因素之一。恰巧,在这接近两年的时间内,他经历了多个历史节点,并在每个时间节点上发表了与依法治国有关的讲话,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庆祝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等场合,习近平一再强调要忠于宪法,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甚至在刚刚过去的纪念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上也七次提到宪法。由此视之,法治观念将融汇到最高层的决策理念中。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设定的深化改革总目标,而法治一定是构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在会后公布的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独占了16项中的一项,包括5个小条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共高层也屡屡强化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习近平在今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李克强在不同的多个场合强调要把政府纳入到法治轨道,要求公务员在推动改革的同时践行法治原则;张高丽则称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要坚持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党政两界在全力推动改革的同时,践行的依然是法治的底线原则。
高层极力拔高依法治国的地位,侧面印证了上文点到的法纪松弛的现象,正是因为有了现实的诸多法外之地,所以对中共高层也是一个警醒,从各个层面加强法的渗透,建立一整套有序改革的保障制度成为了决策层的最大公约数。
在市场层面,不管是维持现有秩序还是继续深化改革,法治意识和规则一定是最核心的关键要素,缺失了法治的市场必定是无序和混乱的开始。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划定到决定性位置,由此,政府之手将会被有意弱化,在此意义上,法治的保障作用更凸显一步。
在十八大之后的治吏和雷霆反腐之势中,底层百姓又重新拾回了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目前看,这种回归的信任是建立在对个体领导人的寄望之上,但长远观察,这是制度和法律的重新归位。毋庸置疑,底层的百姓即是深化改革的受惠者又是改革的强有力推动者,只有他们对法律抱有了期望,才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来推动改革。
再把视野放到知识分子层面,他们是改革过程中的主流民意甚至是政策制定者。在当下的“左右”层面,思想的共同点是主流,二者皆希望国富民强,只不过是在路径和方式上各执一词。那么弥合二者分歧的共识只能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深化改革只有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中运行,“左右”才会求同存异,放下眼前的争执,着眼未来中国。
顾炎武有言,诚欲正朝廷以正百官,当以激浊扬清为第一要义。放回到现下的语境中,便是诚欲深化改革以振国运,当以依法治国为第一要义。(文/马俊茂)
7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在10月召开,并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至此,如何实施依法治国的问题进入了倒计时。中共自1949年执政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执政历练,特别是面对严峻的腐败问题和执政能力现代化问题,其执政方略也在不断的调适,而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等的提出,则标志着这种调适达到了高峰,即将转型,从依靠党内监督、内部监督转型为建构外部监督,从依靠自律转型为重视他律的新型执政方略,但这种转型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权力他律的探索
任何权力都需要受到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但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什么样的约束方式才有效?从国内外的政治实践看,主要有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而中共执政后采取的主要是内部约束,外部约束只起补充作用。中共内部约束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党内的纪律和规定,上级的监督,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而且这种内部约束主要以党员的党性自律为主,在日常的反腐倡廉教育中,通过警醒、警示和引导等方式,教育党员干部要加强自我修养,增强自律精神,一旦干部没有抵住诱惑,被发现后也要先进行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在党内进行处理。而司法机关等的外部约束,则在纪检部门将案件移交后,才补位进来。
不过,这种内部约束方式,或主要依靠党员干部自律的约束方式,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腐败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无不在宣示传统权力约束机制的失效。如何走出内部约束失效的困境,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高层思考的重大问题。而要改变权力的约束方式,就涉及到执政方略的调整问题。中共作为执政党,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由其掌握,而改变权力的约束方式,就是要它对自身的执政方略进行调整,从自己规定自己如何执政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转变。
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中共高层也经过一个演进过程。中共十五大的时候,提出了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联系起来,着重思考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问题,十七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现实化、具体化,且提出了时间表,中共要求在2020年之前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在此之前,依法治国问题必须有重大突破。正是有鉴于此,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而这个“快”字,就体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要以全会的规格和形式来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依法治国与全面改革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执政方略的调整,并不是孤立的,在全面改革的年代,他还具有更加丰富的政治含义,尤其是在改革处于关键期、反腐处于胶着期的情况下,召开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其意义主要有:
第一,作为改革目标的依法治国。现代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个时候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可以进一步坚定改革的现代化方向。
第二,作为改革动力的依法治国。改革进行到现在,其动力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基层改革动力问题,笔者曾经在《基层改革动力机制须现代化》的文章中指出,我们现在的改革动力,大都靠上级推动,这样成本很高,下层在落实的时候难免也会打折扣,且很难追责,这样的动力机制还是传统型的,而现代型的动力机制是法治型的,将中央地方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落实中央改革战略是地方的法律义务,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则可以依照法律来追究。
第三,作为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的依法治国。关于改革,不同的思潮有不尽相同的理解,比如,对于中国未来如何改革,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左派等的看法就不一样,但不论哪一派思潮,都认为未来的中国应加强法治建设,应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约束权力,通过法律的方式来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在改革的关键期,重点讨论依法治国,可以进一步凝聚各方的改革共识,为改革赢得更多的更大的支持。习总就非常重视凝聚改革共识问题。
第四,依法治国是现实的要求。目前,作为执政党,中共提出了很多宏大的执政目标和计划,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而这些宏大目标的实现都要靠法治来保障。7月29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就指出,要实现以上目标,必须推进依法治国。
理想背后的现实难题
依法治国既是中共自身执政方略转型的要求,也是实现执政宏大目标的现实保障,可以说法治的因素将贯穿到今后所有重大的工作中。然而,要实现依法治国还面临很多现实的理论难题,比如如何保障法律自身的善和正义?如何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谁来守护法律的尊严?以上问题都是现实的理论难题。在实践层面,要落实依法治国还须进行行政架构的调整,即如何设置一个公正的机构来保障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人民依法当家作主的问题?这些从理论到实践的难题如果解决好了,依法治国就能得到保障,中国迈入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指日可待!(文/姜志勇)

第一期大公网政经沙龙嘉宾,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张连起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是构建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行政是否严格公正,直接体现着依法治国的水平和程度。
保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尤其需要设法克服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滞后性执法等行为。
其次,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底线守住了,这个社会就不会坏到哪里去。一旦司法变成“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利代法”,民众找不到公正诉求的出口,民众认为法律不能保护他们,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就会荡然无存。
再次,如何让公民普遍遵守法律这是当今社会法律实施、法治建设的最大难题,以往的研究强调控权,强调法治政府建设,认为自上而下会自发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但目前社会,人们没有法治信仰,没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稀薄,法律得不到基本的尊重,几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灾难。法治中国建设不仅仅或者说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不是只建设法治政府便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需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局面。要加强公民监督,把公民、社会力量上升为最重要的监督主体。通过公民监督可以解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的循环监督、自我监督问题。
法律实施所包含与蕴含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法律监督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此过程中党和政府要具有信心、诚心与恒心,从自为到自觉地行法、守法与护法。法律实施既需要立法者以敬畏的心态科学立法,也需要法律的实施者坚守良知和正道。唯有让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由纸面落实到地面,才能使法律更具尊严与权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有坚实的支撑。
为此建议: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与依宪行政的高度统一。
坚持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相结合,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服务相结合,创新政府治理与加强法治政府相结合,行政体制改革与树立行政新风相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行政体制改革相结合。
抓紧研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避免改革行动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碎片化”;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区别、分步骤地下放行政审批权,同时防止把放权的数量作为新的政绩指标,要加强对地方简政放权工作的指导、督察和评估,解决权力下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政府能力建设,当前特别是要加强银行、证券、食品药品等领域监管能力建设;重视发挥法治作用,使政府的职责、行为、运行程序等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尽快制定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重视推进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如适时调整和优化行政区划、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公开化。遏制“权力包办”,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
要把握好改革进程与法治进程的同步性和互动性,将改革决策与法律的立、改、废结合起来。对于滞后于社会发展、阻挠改革进程的陈旧之法要做到及时废止,为改革扫清道路。对于已经被实践验证的成功的改革经验与成果也要及时通过创制新法确定下来。
加快推进行政层级改革。一要优化行政层级,积极探索实行省直管县(市)体制。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健全各级政府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权责统一的财税体制;二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要适应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及新四化发展等对行政区划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行政区划的战略研究,通过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三要深化乡镇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张连起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大公网第一期政经沙龙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
谈到“依法治国”,很容易想到其英文翻译是rule by law。不仅如此,还容易想到另一个词叫“法律主治”,其英文为rule of law。那么,依法治国和法律主治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两个概念在我国社会转型思考中应当占有什么位置,我们怎样运用现代国家的现代治理方式提升国家或者社会的治理能力,满足国民的热切期待,这些都是我们在谈论依法治国话题时需要认真思考的。
中国“法治”的四种概念
“法治”在中国的理解不一,在国际上理解也不一致。哲学家贺麟曾言中国起码有三种法治的概念:第一种是申韩式法治,“申”指申不害,“韩”是韩非子,这种法治也可以叫商鞅韩非式的法治。它的特点,厉行铁的纪律,坚强组织,急近功,贪速利,以人民为实现功利政策的工具;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以奖赏为引诱人图功的甘饵;以刑罚为压迫人就范的利器。这种法治可以收一时之好,但是不可以长治久安,所以秦国以这种申韩式的法治统一了全国,但是也同样因为这样的法治而很快覆亡了,司马谈给这种法治作了一个评价叫“刻薄寡恩”。
后来的朝代欲吸取秦朝教训,建立了另外一种法治,可以称为诸葛式的法治。这种法治的特点,是严立法度,整饬纲纪,但又充满了儒者的仁德,与残酷不近人情的申韩式的法治迥不相同。实际上是外儒内法,或者是明儒暗法,即法律的儒家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诸葛亮挥泪斩马谡,马谡立了军令状,失街亭当斩,斩的时候,诸葛亮跟马谡哭成一团,诸葛亮说你放心去吧,你的一家老小都在我的庇护之下,我们都会照顾好的。既要使军令状得到推行,又以儒家的仁德加以包装,这就是诸葛式的法治。
依现代法治加以衡量,无论是申韩式法治,还是诸葛式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只不过在人治的大原则之下将法律作为治理工具而已。它跟现代法治其实有很大不同,所以贺麟先生说还有第三种法治类型,就是近代民主式的法治。这种法治的特点是人民自己立法,自己来遵守,政府、国家不是人民的思想保姆,人民有很高的自治性。这种法治来源于英国,可以称为英国式的法治或者现代法治。
贺麟先生在三个法治的类型基础上,后来又增加了一项叫做社会主义法治。当前我们谈论法治,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是在哪一个语义上谈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显然不是申韩式的法治,也不是诸葛亮式的法治,这两种法治是有法律制度的人治。中国现在建设的法治是执政党领导下治理国家或者社会方式上的转变,强调执政党的领导是大特色,显然不同于英国式的法治。当我们讲法治的时候,如果不能理清到底讲的是什么样的法治,就可能失去共同探讨的基础而难以真正对话,建构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就成了一句空话。
当代中国的法治需要着力的四个方面
在中国,关于法治的讨论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有过,当时是在谈论人治还是法治的未来图景。后来很长时间使用的是法律制度那个“法制”,近十多年来,“法制”为“法治”所取代。在改革开放之初,与法制建设伴随的是教育民众去遵纪守法,要求民众知晓法律,并在这个基础上遵守法律。随着公民意识的增长,遵法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会已经开始从保障权利的视角重新认识法律。
我们这个国家,经历了治理方式的变化。始终未变的,是执政党领导这一大的框架,只是过去更侧重于人治方式,现在依靠法律治理,期望发挥法律的重要工具和机制作用。这种变化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有几个方面值得特别着力:
第一,要增强国家诚信,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这些年受关注比较大、比较多的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实际上不只是司法公信力不足,整个公权力系统的公信力普遍不足。长期以来,国家诚信没有很好地建立,甚至在一些时期还遭到严重破坏。比如“非典”肆虐时期,明明北京疫情严重,可是当时的卫生部长却大言不惭地讲,北京市安全的,疫情早就控制住了。后来事实真相披露出来,人们惊愕发现疫情并非如此云淡风轻。这个时候,有关部门才在媒体上公开真实疫情,每天公布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这些一事实告诉我们,国家诚信、政府诚信,对社会治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样,要依法治国,法要让老百姓信服,就需要为法树立威信。商鞅变法之前徙木赠金,其深意正在于此。
第二,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笼子”。具有强制属性的权力天然具有被滥用的倾向。权力的蛊毒会侵蚀每一个掌握这一权力的人,历史和现实中固然不乏掌握权力并正当行使这些权力的好人,但掌握并滥用权力的官员同样为数众多。对于权力的滥用不预先严加提防,期望清明政治和廉洁司法的愿望最终会落空,因此,因此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对于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对于“将权力关进笼子”口号,我关心那个“笼子”是用什么建造的?这个笼子要做到把权力关起来,不能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塞一把钥匙。所以,怎么构建这“笼子”,才是依法治国过程中需要认真着力的部分。比如说笼子需要由司法权独立行使来建构,这要求其他权力不去肆意干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切实得到落实。香港大学教授陈弘毅曾经讲到现代法治可以分为很多层面:最低层面是社会秩序和治安,进一步还有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独立、行政机关要服从司法判决等。既然依法行政,那么如果老百姓认为政府在违法,向谁举报、告发,谁出面遏制这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显然应该由司法发挥这一作用,但是司法如果不独立,完全没有办法扮演好这样的角色。
第三,应该满足公众对于法治的渴求。中国民众实际上对法治有很高的渴求,进行社会分析不难发现,对法律有最强烈渴求的,一定是弱者。只有利益受侵犯而没有能力维护自己权利的无权无势无钱之人,才最渴望法治国家的存在。他们盼望的是,有理可以去到法院去讲,法院能够维护他的权利,最终使得他的受损权利得到修复。但是,司法如果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就难免遭受诟骂,一般民众就不可能信任法律,司法就建立不起来公信力,这样一来,社会治理成本就一定会提高。如果我们把这笔用于社会治理的经费用去完善法律和司法机制,使民众信服这样的法律,可以通过司法寻求正义,不就可以减少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资源浪费了吗?
第四,大力完善现有司法体制。多年来,我们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完善,确实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跟民众期待比起来,两者还是属于龟兔赛跑的状态,许多问题可见一归因于司法体制,所以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改革司法绕不过去的问题。我国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完善的司法体制迈出的最初也是重要的一步。但是,要看到,既使现在的改革方案能够全部落实,也只是完成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比如说现在法官、检察官人事权由省级统管,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权由省级统管,这样的制度即使实现了,也还没有达到法官、检察官人事权由中央节制、财政权由中央统管这样更为理想的状态。但是,这最初的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甚至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意志坚定地往前推进,不能半途而废。
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近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成就辉煌,同时带来很多问题,包括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暴力化程度日趋严重,各种矛盾日趋尖锐,我形容它是“水浒传化”。人们注意到社会戾气在加重,社会暴力化越加明显;另一方面,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人员不受人民尊崇,更值得重视的是,司法尚不能完全为解决各种纠纷提供令人满意的机制作用。这是不是很像是水浒传里的社会?要警惕并防止社会水浒传化,需要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共识,近为“依法治国”,远为“法律主治”,也就是说要实现从rule by law向rule of law转变。中国共产党党章里早就有这样的内容,那就是“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这就体现了“法律主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大公网第一期政经沙龙嘉宾,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原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之一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受封建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我国社会在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而产生的体制性、制度性、结构性的种种弊端。当前社会公众仍普遍存在一些如“权大于法”,“有事儿找关系”,“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打官司丢人”,“法院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一些认识。上述种种认识,究其原因,就是当前我国公民仍然没有完全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公众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当前我国公民没有完全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即“传统文化影响太深、依法治国时间太短、法律权威树立不够”。
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权力本位的传统文化依然深深地影响着执政者及普通民众,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遇到纠纷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距现在仅仅17年,改革开放至今也才三十几年,而法律信仰的树立是一个长时间积累的过程,它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树立起来的。虽然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建立完整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又基本是在这短短三十几年制定实施的,过快的立法速度使得社会公众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了解,要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则需要一个更长时间的过程。
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基础,当前影响我国法律的权威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如果这种法律冲突没有很好的解决,就会给社会公众造成法而无信感觉,无法捕捉到法律的精神所在,它给社会带来的不是秩序,而是混乱,从而损害法律本身的信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二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认知降低。司法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责权利”不明确或落实不到位,该由法院管的政府去管,该由政府管的法院去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行政权代替司法权,就会导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等现象,从而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产生了大量司法腐败现象。当打官司演化成了权力、关系、金钱的较量时,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就荡然无存了。
那么作为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如何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笔者的观点可用十二个字来表述,即“立法慎、普法深、司法公、执法严”。具体阐述如下:
“立法慎”,即立法一定要严谨,要重质量而不是重数量、既要有实体正义也要有程序正义。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正当程序,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来制定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一部恶法,或是不能在人们的心理和情感上获得普遍认同,那么即便是有国家强制力,也很难成为信仰。因此,只有在严谨的基础上制订出的“良法”才能够被公民所信仰。
“普法深”,即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公民都像法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一样熟知法律,而是把法的精神深深的植入到社会公众的脑海里,进而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及法律意识。我们在普法上一直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往往比较注重普及惩罚性的法律,重义务而轻权利。其实,在普法中应当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主要权利普及给社会公众。只有将这些现代法治精神及公民的重要权利普及给每个公民,才能激发起社会公众对依法治国的热情,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公”,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是树立公民法律信仰的关键因素。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司法独立,司法主体只有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行使司法权,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更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既要有法律层面的监督也要有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我国当前应当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从而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执法严”,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即不能滥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严执法”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法律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我国当前应当立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里的“失信者”既包括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及法人。
(高原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公网第一期政经沙龙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张玲玉
法治是法律人心中的梦想。尽管这一源于西方的词汇移入中国后有些水土不服,甚至在官方的表述中更愿意称之为“依法治国”,但“法治”或“依法治国”包含的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党要守法等现代法律理念却是法律人的一种共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样的政治表达对我们而言其实并不陌生。
早在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就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奠定了这一历史基调。但这时的“法制”仅指的是法律制度的建设。
197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64号文件指出,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应中央有关领导要求,李步云教授撰写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于人民日报。文章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
如果说此前依法治国的理论准备更多的是出于纠正文革错误的需要,那么1982年宪法的颁布则确立了这一政治方略的合法性。这部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982宪法意味深长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传达出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这一基本法理,至今为学术界所称道。
值得一提的是,七十年代末,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这不仅仅是一场学术争论,更是一场政治争论。当时甚至有人认为法治是“资产阶级的私货”,不应该被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直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一争论才告一段落。
进入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方略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成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文明形态,同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保护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保护人权的道路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该年年末,胡锦涛同志提出“三个至上”: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010年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2012年,习近平主席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有关司法改革的规定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迈出了司法改革史上实质性的一步!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三十六年中,在历届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一大批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相继颁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在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对公权力的限制方面,更加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正被逐步探索。被称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改善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行政诉讼法被民众寄予了重要期待,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正能量的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法学教育的昌盛,法学院的扩大和法科学生的增长,大批政法院校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整个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了根本改变。法律知识分子也不再埋首书斋,而是积极参与,为法治的建设奔走呼号。著名的孙志刚案件中,法学三博士集体上书,引发了对于收容遣送制度是否违宪的大讨论,直接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在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此外,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由此带来了社会的透明度、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言论自由度的极大提高,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推动依法行政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回顾三十六年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执政党在确立和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治的进步如果没有执政党的推动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跟上,与法治相配套的政治制度建设不完善,社会分配不公、权力腐败等问题日益突出,其后果是社会的法治信仰缺失,人民对于法治的信心大打折扣。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依法治国,不是一句口号,而应该真真切切地成为当下深化改革所遵守的公约,成为每一个公民参与的政治守则,成为一切权力拥有者所应坚守的道德底线。
(张玲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

第一期《大公政经沙龙》嘉宾合影: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右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右三),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原(左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张玲玉(右二),大公网副总裁兼总编辑韩红超(左四),大公报副主笔、北京分社副总编辑马浩亮(左二),大公网副总编辑陈国栋(右一)。
大公网9月17日讯(记者邢毅)预热四中全会,纵论政经热点。为筹备好即将于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报道,大公网于9月17日举办第一期《大公政经沙龙》。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张连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张玲玉,大公报副主笔、北京分社副总编辑马浩亮,大公网中国频道主编马俊茂出席沙龙,围绕《依法治国:构建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这一主题畅所欲言。大公网副总裁兼总编辑韩红超出席沙龙并致欢迎词,大公网副总编辑陈国栋主持沙龙,数十位来自媒体、高校和司法系统的读者与会。
韩红超副总裁介绍了大公报新媒体战略的实施情况和未来规划。在谈到此次沙龙的主题时,韩红超副总裁介绍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召开,为响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会议程,大公网积极发挥自身舆论力量和港媒身份,集合法律届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发表真知灼见,为大会的宣传预热鼓与呼。
沙龙发言环节上,张连起委员分享了全国人大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主席的讲话精神,他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此外,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让老百姓知道政府干了什么,否则政府和社会很难达成改革共识。
长期在刑诉法领域进行学术研究的张建伟教授,强调了学术界对“依法治国”和“法治”两个概念的区分。二者区别在于法律之上是否有更高权威,张建伟教授认为,“依法治国”是浅层共识,深层共识还是应该达到“法治”层面。改革应着力增强国家诚信,提升公权力的公信力,不断满足民众对于法治的渴求。
“律师,您XX法院有没有人啊?能不能保证赢啊?”高原律师发言称,日常工作中,他经常被当事人这样问。他认为,我国公民至今为止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谈到如何构建民众的法律信仰,高律师总结了十二个字:慎立法,普法深,司法公,执法严。
整整三小时的讨论中,来自政府、学界、业界的法律专家各抒己见,对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史进行了梳理,探讨了依法治国的现实困境,并结合自身常年的工作体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大公政经沙龙,以大公网时政产品为依托,以《中国省级政经生态周报》为载体,从线上走到线下,邀请政、商、学、文各界人士,定期讨论当下政经热点。下一期沙龙预计于10月中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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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林学飞
监 制:韩红超
项目统筹:陈国栋
执行主编:马俊茂
品牌主管:杜 鹃
活动嘉宾:张连起 张建伟 高 原 张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