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小伙负主责老人负次责
在由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示的道路责任认定书中,记者看到,2014年3月26日11时10分许,石茂兵驾驶川ET60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德富从纳溪区合面镇方向驶往上马镇方向,当车行驶至纳溪区纳长路0km+ 200km处时,该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唐安云相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后唐安云送医院抢救于3月26日22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此交通事故。
根据此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川ET6098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唐安云尸体检验鉴定书,得出石茂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唐安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石茂兵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应当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哪些证据,证实小伙撞了人?
在双方当事人离开现场后,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教导员崔爱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梳理出了此起案件的几个关键节点。
目击证人口供:老人无他车撞倒可能
由于事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交警只能通过大量走访确定当时的情况。崔爱军指出,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反映了3方面内容:一是目击证人可证明,除石茂兵的车经过老人身旁外,在当时并无其他车辆有可能撞倒老人;二是通过目击证人的口供可证明死者生前的身体状况为正常状态;第三则可证明的是摔倒瞬间的体态差别。在这里,崔爱军补充说道:“一般人摔倒都是身子软下去,甚少会出现有直接后仰的情况。”
现场模拟实验:后视镜看不见老人倒地
警方的现场事件模拟侦查实验共进行了4次,专案组人员经过反复比对,确定了事故摩托车的停靠位置,以及死者倒地位置。通过4次侦查实验结果显示,在石茂兵停下车的位置不可能从后视镜中看到唐安云倒在地上。交警部门开始怀疑石茂兵在说谎。
死者尸检报告:多部位损伤为外力所致
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为:唐安云系因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曾有检验专家指出:“如果是平地摔伤,往往只会造成一个部位损伤,不会形成多部位复合型严重损伤,除非进一步翻滚或从高处坠落。”专家认为可以考虑为严重暴力致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