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验钞管理政策仍不到位
ATM机吐假钱不鲜见,却极少有银行因此受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徐国才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同时指出,目前没有法律明确对ATM出假钞做过规定,所以人民银行较少将ATM管理纳入反假监督检查范畴,建议由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ATM机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还指出,当地银行对ATM机如何防范假币、出现假币纠纷如何处理均没有相应规定,客观上使工作人员产生了ATM机不会出现假币的错觉。
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冉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但现实是,目前银行只会在柜面取款时履行验钞义务,并不涉及ATM。专家指出,这是因为ATM虽具有和银行柜台基本相同的业务,但它不用取得金融机构服务许可证,所以也不用承担验钞义务。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张鹏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只对银行如何鉴定、收缴储户的假币作了规定,但并未对银行方面的过错导致假币流人储户手中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对于从自助终端存取到假币,只能通过调阅录像,查看操作程序,而不能从事实上予以认定。这就导致一旦假币从银行自助终端中流出,用户就只能承担由银行转嫁的损失。
本期撰稿/李立 作者为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