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王第二代:十年官司劳而无功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时,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回答“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为确认这一身份就花费了5个月时间——陈当时为香港居民,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周恩来总理专门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处理)。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船王第三代:“我们这一代一定能赢”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讼。
这次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家族组织的律师团人数创造了中国民事案的纪录。囊括大陆、香港、美国、台湾法学界名流的律师团和顾问团成员总数多达56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历史上,惟审判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案可比。
而这个教科书式的异常复杂的案件,此时的被告则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并且被告对象一变再变。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 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不但被告在变,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轮船公司加上了陈震、陈春两位自然人。
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开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陈恰群并没看到最终的结果,1992年4月去世。
陈春对《青年参考》记者称:“官司打了我们祖孙三代人还没结果,而当年56人的律师和顾问团里,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来真是一场悲壮的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