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公安局划扣雪正公司债务人的入账证明、各种字据等。雪正公司、民生典当公章、法人章于2010年8月26日被扣押,而这些都是之后的时间黄石市公安局拿着被扣押的公章向该公司债务人划扣资金。
中国典当第一案宣判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亿查扣资金去向不明 政法部门角力
(本报记者李晓波 黄石29日电)经历漫长的20个月休庭后,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的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雪正公司”)、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今日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判决,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案因系国内典当行业首例涉及的刑事案件,被业界称作“典当第一案”。 2009年审计署对“4万亿信贷资金”流向的摸底审计。经数月审计调查,2010年2月审计署通过第4号《审计要情》反映,联谊公司和雪正公司通过下属典当行,以典当之名违规放贷54亿元,其中5.94亿元来自银行信贷资金,年息高达28.8%-78%,违法获利2亿多元。
随后该案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底,该案由黄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至黄石市中院。
检方指控,两家公司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放贷,其性质为“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特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
高利放贷不入罪
介于银行和民间借贷之间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典当公司在市场与监管的夹缝中游走,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而信贷紧张、国企民企身份区别待遇等使得民企、中小企融资艰难,典当行早已成为不少企业首选融资渠道。基于此,该案一审开庭、休庭期间,都引来众多业界、法律人士关注,该案的判决被视为典当行操作风向标。
早在此案侦查及一审休庭期间,国内多位律师及专家认为,对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运用,存在“口袋化”倾向。该案可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而不是刑法手段予以调节。鉴于该案存疑,司法机关应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漫长休庭后的判决无疑考虑到上述因素。判决称,基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和国家金融体制大变革背景下法律制裁的调整、变化因素等,不宜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决续称,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与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对高利放贷行为的规定不一,进一步模糊了高利放贷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被告单位下属典当行系经商务部批准的企业,其放贷业务具有典当业务的基本属性,因此其实际业务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仍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调整范围。
久审不判背后
此案从去年3月一审休庭至今判决,长达20个月,早已远超刑事公诉案件的宣判时效。
事实上,在罪与非罪之间,高层早有定论。
早于2012年11月27日,湖北省高院对黄石中院关于该案的请示作出批复意见,答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湖北省政法委亦于12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会上指出“黄石市中院要按照省高院的批复意见,抓紧进行复议”。
今年清明节前,黄石市中院复议后仍认定该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多位内部人士向本报透露,该案已过宣判时效期却仍不宣判,实际上“卡”在黄石公安层面。
在上述湖北省政法委会议纪要中亦提到,“黄石市委政法委要按照善后处理工作不影响投资环境发展,不影响政法机关形象……的原则”,“教育干警理性、平和办案”,并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据悉,由于案件未结,黄石市公安局以侦办案件为由将涉案单位控股的民生典当印章扣押后,利用掌控印章便利收取民生典当客户还款资金1.5亿元,另冻结非涉案单位湖北祥润投资资金1.4亿元,同时扣划联谊公司5000万元现金。黄石市公安局并未随案移送上述资金,资金下落至今不明。
但当本报记者前往黄石公安局采访,该局以“目前不方便透露和有规定,需要湖北省公安厅的同意”为由,拒绝采访。
今日判决结束后,记者向主审法官习少婷提问“黄石市公安划扣2亿资金是否随案移交?外界指黄石公安局延缓本案判决是否属实?”,习法官称“新闻采访需联系法院政研室”未作正面回应。
此前本报传真给黄石市公安局、黄石市中院的采访提纲亦未得到任何回复。
据内部人士透露,在本报传真采访提纲不久后的6月,湖北省公安厅曾请示湖北省政法委,希望“暂缓宣判”“再次论证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由湖北省政法委协调中政法,中政法协调最高法”。 湖北省政法委回复公安厅:“最高院两次电话回复,意见很明确:高利贷不入罪”;“省高院意见很明确,请按省院意见尽快宣判 ”,并表示“不再协调”。之后省政法委将协调后的处理意见上报湖北省委主要领导。
湖北一位资深律师指出,此案已超过审判期限,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可向湖北省高院审监庭、湖北省人大及湖北省高检反映情况。“当地公检法可能已经意识到这案子在侦查、审理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拖着不宣判。”该律师说,因为一旦宣判无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势必会申请国家赔偿。虽然黄石财政每年会给公安机关拨款的经费中涵盖国家赔偿这一项,“但由于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当地公检法肯定要协调,不然财政一下子赔这么多钱岂不是要乱套了?”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全文亦无一字提到对两公司冻结、封存的资金、财物等处置问题。
被告雪正投资公司董事长仇强等人也提出上诉,他表示虽然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但已然存在瑕疵,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法院判决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但判决未提及该部分,这或将导致雪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
多人获刑
判决称,被告单位雪正公司及被告人仇强等四人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借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财物119.007万元,此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仇强等四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单位联谊集团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3年、2年,缓刑3年、2年。
仇强、高宏震等人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等专家在该案的论证法律意见书上认为,与雪正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高管就借款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个人提供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并因此获得收益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其因担保获得的利益不是“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仇强表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权钱交易的对偶罪,有行贿人必有受贿人,反之亦然。但是司法机关并没有追究涉案受贿人的法律责任,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违反了法律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