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1月26日新媒体专电 河北省安新县圈头乡桥南村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称,18年前,他们超生的女婴出生11天后被人强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这一消息曝光后引起网民关注。那么,究竟是谁抱走了孩子,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近日赶赴安新县调查采访,力求还原事件真相。
到底谁决定抱走了“超生女婴”?
据刘老根介绍,1995年5月28日,他们的第三个孩子降生,是个女儿。同年6月7日晚上,在乡派出所当临时工的村民夏金成来到其家中,劝说其将孩子送人,遭到刘家拒绝。
刘老根夫妇对孩子被抱走的情形这样描述:6月8日,夏金成来了,就问给不给孩子?妻子夏凤各当时说,尹某某(时任副乡长)说了,一切听你的,你看着办吧。夏金成就出去了,领进来两个妇女,留下400元钱,就把我孩子抱走了。刘老根的儿子刘领群回忆说,当天他们来抱孩子时,我还小,追到外面也于事无补。
记者实地采访中,并未见到夏金成本人;随后,经多方联系,记者电话采访到了夏金成。他说:“我当时在乡派出所帮忙,夏凤各是我的叔伯姐姐,乡政府就安排我去给她做工作。如果是我私自抱走的孩子,怎么制裁我都行!”随即挂断了电话。
然而,这起抱孩子事件到底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仍无法确认。在县公安局采访时,问及这一事件的相关情况,有关负责人均以正在调查过程中为由,不愿透露。
8年后以行政行为违法起诉,被法院驳回
刘老根说,2003年,他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诉其行政行为违法。安新县法院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家的上诉。
2003年安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原告女儿于1995年6月8日被抱走,至今已八余年,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004年二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其孩子被人强行抱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中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欠妥,但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为何8年后才提出行政诉讼?刘老根说,当时,我们去县计生部门反映问题,他们建议找乡政府要答复。五六年后,当时乡里主抓计生的干部陆续离开后,我们才去告。
河北某事务所律师宋福君说,法院一审时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这已经被二审法院否定了。但拐卖人口应该找公安局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