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噪音问题,一些舞友也有苦衷。“跳舞要是听不清音乐,动作难以投入,就起不到锻炼的目的,而且跳舞的人里很多都是花甲老人,听力不好,声音太小根本听不清。”相玉琴说。
场地也是让她们头疼的问题之一。家住西安市南郊电子城的郭清告诉记者,小区的舞蹈队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为没有专门场地,哪里有空地她们就在哪里跳。
在采访中,一些舞友表示,跳舞时间还是需要控制的,一般21时左右部分舞友就会结束,尽量不打扰别人休息。但由于一些舞队人数较多,意见不统一,往往到最后有些人意犹未尽,还有人觉得自己跳舞并未打扰别人,因此出现了22时以后仍有人跳舞的现象。
专家:综合治理化解矛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有关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等,其中对居民区内所能允许的最大噪音等级做了详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在实践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将广场舞等噪声污染定义为民间纠纷,采取调解办法,而对产生噪声的广场舞活动采取劝导和说服的方式。记者在西安采访的一些小区物业部门也表示,他们对主要由业主组织的广场舞只能采取劝说办法,并没有强制管理的权力。而且纠纷双方都是业主,一方要锻炼,一方要休息,两边都不敢得罪。
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认为,广场舞噪声扰民是个别人公共和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对于这种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行实质性管理。如公安部门应将噪声严重的广场舞视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组织者调查取证并加以警告,警告无效后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这样效果可能会比接警后到现场制止好一些。同时噪声治理涉及的环保、城管、街道办等部门都应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措施,产生综合性的治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