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建议
撤销嫖宿幼女罪依然是努力方向
总结一些典型案例和自己曾代理过的案件特点,吕孝权认为,在之前的嫖宿幼女案中,从被害人角度分析,被“嫖宿”的幼女,许多人第一次都是被诱骗、被胁迫甚至被暴力的,而在其后提供性服务过程中,基本上也都是被别人操纵的。“事后,被害人均会象征地被给予一点钱财,即被视为获取金钱,存在‘金钱交易’,同时受害女生也即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
而从施暴人的角度分析,这些人大多要么有钱,要么有势。“嫖宿幼女案发的同时常伴有介绍卖淫、强迫卖淫行为发生,案件通常给被害幼女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民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对于办理这类案件存在的难点,吕孝权认为,难点主要是办理这类案件存在对被害幼女的二次伤害(污名化、细节反复询问、多次询问)、赔偿难、事后的心理辅导与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以及罪名的设置使得部分受害者无法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等问题。
在吕孝权看来,在以往这类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往往说自己不知道嫖宿的对象是幼女,从而躲避法律的严惩。
吕孝权表示,虽然此次出台的《意见》比以前进步,但步子还可以再大一点,“最好能废除嫖宿幼女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经多次在媒体采访时呼吁撤销“嫖宿幼女罪”,他认为,《意见》第20条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宿”观念人的警告和震慑。但未来立法改革努力的方向依然是要撤销嫖宿幼女这个罪名,这个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讽刺。
应堵住12至14岁受害人案件漏洞
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较之以往更为明确和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更有力度。根据《意见》规定,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了种种明确规定,以后发生类似案件时,在12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运用将比以前减少很多。但在12-14周岁这个年龄段,“嫖宿幼女罪”的运用会不会比以前少,现在还不好说,因为《意见》在这个年龄段并没有说明。
佟丽华同样认为,《意见》有两个问题还应进一步完善。首先,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反映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佟丽华认为,在与幼女发生关系认定是强奸的案件中,责任在成年人,也就是说,只要成年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什么“不知道她未成年,她看起来已经很成熟了等”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成年人责任和自律。
《意见》将严格保护的对象降低到12周岁,对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也力图加大保护力度,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受害人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案件出现漏洞。
其次,任何制度的关键还在执行。上述《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会否得到善意、准确、全面执行,这非常重要。特别是基层的公检法机关是否能够真正重视《意见》的落实是关键。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