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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称嫖宿幼女罪实际被冻结

  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易受教师等性侵害

  《意见》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刘一

  焦点

  专家:《意见》冻结“嫖宿幼女罪”意图明显

  近年来,多次出现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除了像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那样性质恶劣者受到极刑惩处外,有些被判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是5-15年,而强奸罪是3年至死刑,因此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有评论认为这是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道法律“后门”。此次意见出台,在今后的司法判决中,对嫖宿幼女罪的认定有何影响?

  “嫖宿幼女罪”短时期无法废除

  吕孝权律师认为,目前在判定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时,主要是看两方面,一是看双方是否自愿,二是看是否有金钱交易,“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基本上没有性这方面的概念,所以以是否自愿来作为评判并不科学。”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明确,此次《意见》的精神就是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从严打击,第20条的规定应该说和先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冲突。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不过,吕孝权说,“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短时期内还无法废除,“因为一旦涉及修改法律,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可能过程会比较长。”

  《意见》细化对“嫖宿幼女罪”运用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

  从《意见》可以看出,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运用限制非常明确、细化,“只要是幼女,不管犯罪嫌疑人知道不知道,有没有金钱交易,将一概以强奸罪论处。”而“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则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如果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要通过全国人大,两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意见》对这个罪名的使用进行了种种明确限制,冻结这个罪名的意图很明显。”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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