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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今宣判 检方要求以爆炸罪究刑责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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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图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庭审图片)中新社发

  中新网北京10月15日电 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今日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被告人冀中星刑事责任,冀中星的辩护人则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冀中星的律师日前还表示,复查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至今仍无结论。

  检方要求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接受了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是在违背社会普遍价值观的情况下实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进行了犯罪准备。在机场冀中星喊“我有炸弹”,说明他明知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都有威胁,他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在量刑方面,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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