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尚未专门对人格权进行专门立法,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公民在身体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
问题就在于,上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隐私权涵盖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因此,相关的权利主张目前难以实现。
此外,对DNA的采集范围和程序,也无法可依。有公安系统相关人士透露,侦查过程中的DNA采样,通过各地公安局的规章和“局领导拍板”,就可以实施。不过他也表示,由于DNA信息的敏感性,公安机关通常比较谨慎,采验DNA一般只有三种情况:针对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毛发;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针对罪犯建立全国联网的逃犯DNA库。
鉴于采血可能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杨立新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强制采集”。李显东也认为,公安机关可能侵入公民合法利益范围的侦查手段,应当有严格的授权和限制。
在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人类的个体基因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应当通过民法制度加以保护,有学者干脆提出基因权概念,来囊括与DNA相关的所有公民权利。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莉研究发现,美英法等国对基因的保护都是从人格权的角度来加以考虑,这是目前国际的立法潮流。她认为,人格权保护体系有助于实现基因权利的核心价值——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