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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摔童案被告人上诉求轻判 7大上诉理由曝光

经过与韩磊商议,昨天下午,律师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请求查清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韩磊案发时戴眼镜,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同案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表示,韩磊从案发到现在,一直都承认自己做了错事,愿意为这场悲剧承担责任,也确实表达过求死之心。但是,就像韩磊在历次供述中所提到的,他当时因为醉酒、愤怒等原因,并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孩子,因此并不认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也正是基于此,韩磊才要提出上诉。

  目前,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明,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也未递交上诉状。

  ■ 背景

  一审法院五大依据判死刑

  ●韩磊本人系近视,且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饭店到歌厅,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状态;

  ●韩磊返回其住处后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

  ●韩磊在庭审中可清楚供述其案发前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从案发现场条件及尸检鉴定看,被害人孙某某身高99厘米,案发时其坐在婴儿车中无任何遮挡,虽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可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灯光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李明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婴儿车与韩磊所称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磊案发时戴眼镜,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 大兴摔童案(法院查明)

  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明等人吃饭饮酒后,乘坐李明驾驶的车去歌厅唱歌。当天20时50分许,李明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下车与李某交涉、争执,并将李某打倒在地,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上述行为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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