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析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爱新觉罗家族虽有先人埋葬于陈某宅基地,但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
协议约定条款均为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各方当事人亦围绕着上述合同目的而履行,该合同已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原告认为《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原则性规定,但尊重习俗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具有根本性的区别,故法院对四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庭在最后的判决中,特别指出,就被告而言,应当认识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为人礼仪,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和文化修养,故被告亦应正确认识和评价自身言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