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十年
已是“从轻”最轻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李某某用的是“从轻”处罚,对其他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用的则是“减轻”处罚。“从轻”和“减轻”,从法律条文来看,差别太大了。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杨学林律师分析说,一般的强奸罪在3年至10年间量刑,而轮奸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司法实践中,以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被判个13年或14年是没有悬念的。
但是,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此案来说,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10年以上的较低的刑期量刑,但是不能低于10年;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10年以下量刑,最低可以到3年。一般来说,成年人如果判了3年,就有缓刑的希望了。而未成年人判刑3年,则必须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从轻也行,减轻也行,不给不行。”杨学林律师表示,具体到李某某,法院给了从轻待遇,10年已经是“从轻”中最轻的了。
问题是,为什么对同案的其他未成年人给予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杨学林律师认为,从海淀法院庭后通报的情况看,除李某某外,其他未成年被告人都有悔罪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的还有立功表现,即便那位成年人也在庭审结束前“有一定悔过认识”。而这些,李某某都没有。《解释》里提到的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节,李某某都没有,而人家都有。
所以,干了同一件事情,最后的处罚差别这么大,道理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