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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案今日宣判 3人认罪李某否认性侵

8月28日和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李某某当庭否认殴打杨某,否认与其发生性关系。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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