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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嫖娼1次被收容 法官:应适当宽容草根阶层

9月2日起,广州中院召开的行政案例点评大会上,一男子因一次嫖娼被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引爆现场热议。

  2 二审法官:对社会的现实应有所体谅

  要收容教育,我们认为,要先认定的是“恶习”,对此,至今没有明文规定。《辞海》说,恶习是“不良的习惯”。在大家的观念里,习惯至少要是实施了两次或三次以上。

  我认为,对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现实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予适当宽容。

  3 点评专家刘先生:严格执法外应有更多关怀

  收容教育的适用,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二审法院的理解,我非常认同。我认为一审考虑的是对行政机关的尊重,而二审法官还考虑了实际情况。本案还涉及司法鉴定权的问题,没有鉴定情况下,女方一直是不承认的,所以在证据上力度不够。二审法官关注的社会问题,启发我们拓宽思路。案发当事人,如果不是选择公共场所的楼梯间,可能就不会被处罚,我认为执法者应该严格执法,但也应有更多的关怀。

  4 公安局某先生:收容教育属自由裁量权范围

  本案是行政案件,证据上是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密。对于恶习的理解,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应该作技术性的解析,不应该作过多的扩张。根据规定理解,两次以上的可以劳动教养,没有两次嫖娼行为,可以收容教育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作为执法者,我认为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从翻《辞海》的角度去理解什么是恶习,我们认为不恰当。

  5 海关某先生:执法应该更注重人性化

  我也是穿着警服的人,但是不同意刚才(公安局)那同志的话。我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确实应该更加注重人性化,我自己的观念也在改变,以前我总是认为手中有执法权就应该充分使用,但是这是有欠公平的。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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