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小伙嫖娼一次,被收容教育半年,不服告上法院法院二审判撤销公安机关决定,并判赔2万余元
9月2日起,广州中院召开的行政案例点评大会上,一男子因一次嫖娼被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引爆现场热议。不同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嫖娼卖淫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但一直以来,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性质及隐含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等问题,存颇多争议。
案例
不满收容教育半年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9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九次行政案例点评会议。第一个案例就将大会现场拉入激烈交锋中。
2011年冬天,20多岁的农民工小良(化名)在广州大新路某楼梯处,对五旬妇女阿梅(化名)实施了嫖娼行为。两人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在小良的指带下,查获避孕套一个及阿梅袋内现金50元。虽阿梅全程否认卖淫行为,而小良一开始就承认了嫖娼事实。
小良被行政拘留15日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六个月。小良不服,认为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被一事多罚。行政复议失败,小良委托父亲到法院诉讼,一审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要对小良收容教育,得确认其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遂判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并赔偿小良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条文提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点评大会现场
PK
1 一审法官: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此案其实涉及了很严肃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没有修改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包括合理性审查。一般来说,我们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案发生在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渡阶段,希望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