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口误与笔误
“于英生遭受17年冤狱,肯定有一肚子委屈与愤懑要说,但他为什么不站出来呢?”由于官方的低调,记者在合肥、蚌埠采访时,听到坊间有各种猜测和疑问,有人认为这与于英生的身份有关,毕竟他曾是副处级干部,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按照政策,还应当恢复公职和政治待遇,同为公务员,不得不为相关机关留些脸面。而由于案情不能完全透明公开,仅从官方发布的简单信息,反倒使人疑窦更生。
8月14日,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转播了省高院宣判于英生无罪现场的新闻,记者看到,画面中,审判长王晓东当庭宣读判决书:“于英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于妻被害案是1996年12月2日,短短10天时间不但抓获了凶手,法院还作出了判决,其神速令人匪夷所思。有人揣测,如此短的时间,案件不可能不产生漏洞和瑕疵。但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法官的一次口误罢了。”
安徽省高院在通稿中有这样一段话,“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记者经过查阅,刑法第243条是这样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记者就此疑问咨询北京律师刘亚军,刘律师表示,通稿肯定写错了,对已判决刑事案件的复查,应当根据刑诉法才对,应该是刑诉法第243条。
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对于英生案的复查,显然更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刘亚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