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庭审中,针对检方的指控、被告辩护人对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并就本案展开了与检方的三点争辩。
争议一: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辩方:毋保良从北京回来后在萧县纪委书记的陪同下,到合肥市纪委汇报情况,同时表明希望向省纪委汇报情况的意愿。该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检方:2012年3月初,省纪委在办理宿州市经开区原管委会主任王宗元案件时,就已经发现毋保良违纪问题,并且初步掌握了毋保良部分犯罪事实。2012年3月8日,被省纪委通知到调查的毋保良,并不是其主动到省纪委汇报事实。因此,不属于自首投案。
争议二:上缴钱款算不算受贿?
辩方:认定受贿罪,要具备收到财物和占为已有两个条件。被告上缴给县委办与招商局共有1700余万元,用于萧县建设,每一笔钱款均有行政单位开具的收据。并且,其中还包含着本案被告人因完成超额收入,受到财政部门的奖励款。被告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则不能称之为受贿款。
检方:毋保良放在招商局和县委办的钱款,虽有收据,有账可查,但仍处于其掌控下,个人消费色彩浓重。
争议三:没有请托事项送钱算不算受贿?
辩方:送钱送礼的人里,绝大多数都是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的。去除1700余万上缴款以及人情往来的400余万元,能够认定的具体金额仅为其收受的一块价值3.5万元手表。
检方:不是什么人都有人情往来,有来有往才叫人情往来。本案中毋保良收到人情后并没有回应,只不过是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