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被北京海淀法院受理后,近日,其两位新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已经涉嫌侵权,而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构成侵权。声明还指称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陪酒劝酒,酒吧也存在问题。
“李某某”是谁不用交代了吧,因为这位“某著名歌唱家之子”的名字几近路人皆知。现在其未成年人的身份被他的新辩护律师拿来说事儿了。然而,两位新律师看似严正的声明,非但没能引来赞许和同情,反而激起强烈不满和回击。较为平和的虽然也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别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李某某也应该有,但认为案件在舆论监督之下,得到公正对待,披露了其信息,动机是好的。而《京华时报》采访的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却说,法律只要求公安等行政部门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信息。警方到底有没有披露李某某的姓名,两名律师需要拿出真凭实据。至于媒体和舆论,不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而《潇湘晨报》评论《“李某某”只是一个虚拟的造句词》则不无讥讽地指出,倘若真如律师所言,媒体对李某某的报道是在“侵权”,那么此份声明同样没有“为未成年人讳”。因为“但凡看了这个在公共博客发布的声明,谁都不难‘推断’出涉案的‘李某某’是谁。”
饶是如此,声明还是收到了一定效果,除了一些网站和电视台还在直呼李某某其名外,大部分平面媒体也如本人这篇评论一样,开始小心翼翼地以“李某某”称之了,这种有意模糊是否更有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奥妙?而声明中提到的关于酒吧的责任,当事酒吧辩称,李某某身材高大“看不出未成年”,且酒吧贴着“未成年人禁入”的标识,虽有卸责之嫌,但上文中的洪道德教授也批律师“缺乏法律素养”。酒吧就算没有尽到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由工商或公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掩盖李某某的责任。这跟强奸不能混为一谈,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酒吧有酒吧的责任,李某某有其个人的责任,李某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纵容未成年的儿子驾车,涉足成年人场所,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人就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常识,可是,当声明中称“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时,全国人民都笑了也怒了。人民网评论抨击说,“实际上,‘老艺术家们’早就得到了社会的‘极力保护’,有名望、地位和财富,子女们也自然成为星二代、富二代,占据了社会的优质资源……有些人完全依靠金钱和权势无视法律,不严加惩处势必危害巨大,怎么还幻想着要媒体违背良知去进行义务‘保护’?”
不客气地说,李某某新律师的声明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已弄巧成拙,难怪有人称他们是真正的“高级黑”。当然,是他们自作主张还是迫于李某某父母的压力才催生如此奇葩之声明,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此前,李某某原律师薛振源辞职,对于辞职原因,薛振源解释是“因案情需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些原因不方便说,也不好说。”有知情人透露,薛振源辞职是因“李某某监护人要求太高,要求写一公告,称李某某没有参与涉嫌强奸案,薛振源不愿写,压力很大。”原律师迫于压力知难而退,新律师不畏压力迎难而上,都是基于各自的选择,倒也无可厚非。然而,忽然听媒体报道,新律师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还是觉得这压力未免太大了些。也许,律师真的握有李某某无罪的证据也说不定,还是套用那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