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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典型冤错案盘点:佘祥林等案在列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张辉、张高平便车的女子王某。

  5.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

  浙江人张高平、张辉系叔侄关系。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张辉、张高平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在狱中服刑的张高平、张辉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此前的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

  与发现模式简评

  一,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

  1.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不管是杜培武案,还是赵作海案,亦或是新近出现的张氏叔侄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尔后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认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起诉意见而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在证据明显不完整的情况下,降低定罪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不应有的处罚。

  2.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立场,同时在少数案件办理中对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方式未能有效地进行约束,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遂成为替侦查机关背书的部门。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对司法权形成制衡,从而为冤错案件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3.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随着近年来“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发展观念的日益强调和深入,如何确保社会稳定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会影响力而将司法机关推入政治化运作的环境之中,从而使司法偏离了公正的立场而掺杂过多的案外因素,既掩盖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遮蔽了法律规范应有的内涵和要求。

  二,冤错案件的发现模式

  通过以上典型案件还可以看到,冤错案件的发现过程更具有警示意义。其发现过程基本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1.发现过程具有偶然性。通览上述案件,已知的冤错案件之所以被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竟然只是因为真凶的出现或者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复活”,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内的再审渠道及其他刑事案件审查机制被发现的。

  2.发现过程具有被动性。与发现的偶然性相一致,在大多数的冤错案件中,往往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并纠正的,通常是在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以后被动发现进而开始重审案件而予以纠正的,而在上诉和以往的再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都未能排除疑点进而阻止冤案的产生。

  • 责任编辑: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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