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合法建房不影响泄洪
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24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
“这些房子没有违规。”太青乡水利管理站站长丁良池说,探峪河只是一条山沟渠,并非河道,所以,“严禁在河道上建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探峪河。
丁良池认为,村民房屋被淹,一是因为降雨量大,导致山上的雨水在短时间内大量流入探峪河,使河水流量“超载”;二是两岸村民将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倾倒入河,使河床抬高而堵塞了河道。
“这些房子是乡政府为了扩大集镇人口,实行‘镇村同治’计划的一部分。”丁表示,这些房子在建设过程中,水利部门对其地基的高度和宽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其影响泄洪。
澧县国土资源局甘溪滩中心所所长游华国表示,这些房子相关证件齐全,不是违章建筑。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游华国说,早在2008年的建设协调会中,水利部门就签署了同意文件,当地村委会和乡政府、规划部门也都签字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