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罪”与“煽惑暴动罪”

  “暴动罪”在1970年订立,属《公安条例》第19条,指凡多于三人使用暴力,令公众感到恐惧或令公众认为暴力会破坏社会安宁,即构成“参与暴动罪”,最高刑罚可判监10年。

  “煽惑暴动罪”属混合式检控,是“暴动罪”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惩罚”的结合。按第101I条,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刑罚为入狱7年。

责任编辑: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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