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记者冼国强报道:对于梁天琦暴动罪成,本港法律界人士认为可对企图以暴力实践“港独”或自决的人士起阻吓作用。
黄台仰潜逃或碍“煽惑”定罪
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构成暴动罪有两大元素,第一就是非法集结,第二就是破坏社会安宁。只要没有得到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三人或以上集结作出扰乱行为,这样就构成非法集结。他又指,旺角暴动之中,出现烧的士、掟砖、烧垃圾桶等行为,当然是破坏社会安宁。马恩国认为,今次定罪合适,也是符合法例要求。今次结果可阻吓一些青年企图以暴力实践“港独”。
马恩国又表示,暴动罪最高监禁10年,而起点是4年。由于梁天琦没有认罪,当有裁决的时候,就会失去三分一的减刑理由。当然辩方可以用初犯、年轻作为减刑理由,但同时亦有加刑理由,例如事件对社会有不良影响、对警员身体有严重伤害等。
大律师丁煌表示,“煽惑暴动罪”当中的“煽惑”指的是释放出明显违法的信息,令他人接收后据此做出违法行为。当初梁天琦和黄台仰一同作为旺角暴动的核心参与者,均被起诉暴动罪及煽惑暴动罪等罪名,两人在事发当晚出双入对,其中黄手持“大声公”大叫口号,有明显的“煽惑”行为,若对两人同堂裁决,则很有可能双双入罪。但现时黄台仰潜逃,会令证据难以直接指向梁天琦,梁或因此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