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最终须由宪法来保证
【大公报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日前在中通社发表专文《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专文中指出,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最终须由宪法来保证。承认宪法与《基本法》共同作为香港特区宪制基础的地位,将有助于解决《基本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化解特区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难题,减少因宪制地位的认识不明所引发的无谓消耗,并最终使得“一国两制”的模式垂范久远。
在这篇3200多字的专文中,韩大元说,《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法律体系中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和基本法律,创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为包括特区政府在内的所有公权力机关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但不能忽视,《基本法》是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的,不是特区唯一的宪制性法律文件,贯穿?整部《基本法》的“一国两制”原则的法律依据首先体现在宪法之中。宪法作为主权的最高体现,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整体上适用于香港,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法律基础。
韩大元强调,正是由于“一国两制”方针集中体现在宪法和《基本法》的各项规定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必须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无论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还是社会各领域人士,都应当切实做到尊重国家宪法、遵守香港《基本法》。这一点理应成为香港社会各界最大的社会共识和法律共识。
《基本法》不能成“无缘之水”
韩大元说,在香港,有些人认为宪法不在香港适用,香港只适用《基本法》,使《基本法》变成“无缘之水”。如果宪法对香港特区而言全然无效,那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具体职权和履职方式都会缺乏基础,这一点仅凭《基本法》第21条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如果宪法对香港特区而言全然无效,那么对《基本法》的制定权、解释权以及国防、外交等主权事务的处理也会失去基础。
韩大元指出,从宪法与《基本法》关系看,《基本法》的许多规定是在宪法规定下形成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特别行政区制度本身也是在国家宪政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基本法》并不能在排除宪法的情况下独自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基本法》实施过程中,要从国家宪政体制下理解《基本法》具体条文,不能迴避宪法,要尊重宪法权威与尊严。
韩大元还表示,宪法中的多数条款和一些基本原则只适用于内地,不能、也不会适用于香港。如何区分哪些条款适用于香港、哪些不适用于香港?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的含义。这一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有了这一项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就可以根据香港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情况来安排相应的制度,因此,宪法上的那些不符合香港具体情况的条款就不会直接适用于香港。对宪法条款作出这种区分是合理的,是根据宪法第31条的授权而来的,《基本法》符合宪法时才有效力。
韩大元表示,虽然《基本法》与宪法上一些条款不一致,但由于宪法第31条已经作了授权,因此《基本法》仍是符合宪法的。反过来讲,宪法上的部分条款虽不直接适用于香港,也不会损害宪法的完整性与权威性,这也是宪法自身所允许的。宪法部分条款不直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是宪法的自我判断,是宪法发挥效力的不同形式,并不妨碍这部国家根本法在整体上对香港体内行政区有效。
韩大元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宪法某些条款不直接适用于香港,也并不意味?这些条款对香港没有法律效力。比如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设置的规定,这些国家机构的宪制地位和职权就对香港有效;又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些都对香港有效。
找准在国家宪政体制中定位
韩大元认为,国家法治发展将为《基本法》实施提供丰富的价值共识,而《基本法》的实践也为国家法治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对香港居民来说,在理解《基本法》的时候,首先把握共和国宪法的原则与价值,及时了解宪法与法治的发展与变迁,要体会宪法的精神与价值,增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理解。
韩大元还说,最近一段时期,“国家认同”的问题引起香港社会的关注。由于本土意识的强化,个别香港市民表现出对国家的疏离感,而有些情绪甚至转化为极端的言论和行为,对两地民众的心理都造成一定的冲击。香港是一个多元、开放、包容的国际大都市,在理解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以及《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有不同观点与看法是很正常的。但关系国家体制与价值认同的根本问题上,需要大家的共识。香港始终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香港居民中绝大多数仍是中国公民,这就决定了香港市民应当尊重国家,树立国家意识。
韩大元认为,尽管内地与香港在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上仍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国家认同。所谓“一国两制”,就是指一个国家可以包容两套不同的制度,两制之间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尊重,取长补短。
韩大元说,香港特区在法律上是由国家依据宪法建立的,高度自治权也源自宪法和《基本法》上的授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有人一方面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一方面却试图否认宪法作为《基本法》基础的地位、或者否认特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繫,在逻辑上显然是不成立的,不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反过来讲,如果能够客观、理性地理解《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则特区与国家关系中的难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韩大元认为,不论是国家认同的问题,还是香港与内地关系问题,再或者香港如何更好地分享国家发展机遇的问题,无不以找准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定位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