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丫岛海难事故震惊全港,涉及的安全监管问题,以及遇难者及家属的权益等,仍有不少需要跟进的工作。最近,香港社会就关注到一条本地法例的修订尚未生效,会否对遇难者及家属的权益造成影响。
问题源于国际海事组织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就关于人身伤亡的索偿,以及关于财产(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造成损坏)的索偿,设定了船东的总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在海难事故中遇难者对船公司的索偿有一个上限。在回归之后,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将这条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则通过本地立法落实了这条公约的规定。
在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96年议定书》,修订这条公约的规定,将上述船东的责任限额提高。目前已签署《1996年议定书》的国家已达47个,它们所拥有的商船吨位数佔全球商船总吨位数45%。因应这个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与内地有关部门沟通后,在2005年修订了本地立法,将责任限额提高,与《1996年议定书》看齐。然而,按原定计划,只有在中央人民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确认《1996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之后,特区政府才公告有关修订正式生效;而由于向国际海事组织确认的工作尚未完成,有关修订至今仍未生效。
我们理解,香港要提高上述的船东责任限额,与《1996年议定书》所订限额看齐,理论上只需通过本地立法实施。然而,若能先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确认《1996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有助国际航运业界提升对香港相关法律安排的认知,利于香港的海事法律专业服务发展。这个做法也和香港原来本地立法的安排一致。事实上,既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将公约适用于香港,我们相信将修订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不应存在问题。故此,我们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尽快向国际海事组织确认《1996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