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大V“秦火火”会定什么罪?

  接下来,就是“秦火火”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按秦志晖的行为看,他的“犯罪事实”应属于第四种——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起诉书中属寻衅滋事罪的事件为秦火火在2011年8月20日发布的“动车事故天价赔偿”信息。原文为@中国秦火火: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

  2011年8月21日11时20分,原铁道部对其进行了“辟谣”。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网传在“7•23”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获赔三千万欧元一事纯属谣言,并再次重申,对此次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与中国籍遇难旅客实行同一赔偿救助标准。

  “动车事故天价赔偿”,这也是“秦火火”在微博上的第一次造谣。秦志晖说,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看到网上有人说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赔偿金额不一样,他就编造了一条信息,称向意大利籍乘客赔偿3000万欧元。这则谣言在网上发布后,迅速被转发。秦志晖事后说,这条信息在两小时内被转发了1.2万次,他的粉丝也增加了1500名。他承认,道听途说中国人和外国人的赔偿不同,外国人比中国人的赔偿高,就虚构了向意大利籍乘客赔偿3000万欧元的谣言,他觉得要是中国人和外国人不一样,也太可恶了。

  据悉,秦志晖及其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谋利目的。而“动车事故天价赔偿”更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严重破坏网络秩序。

  在法律中,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如果两项罪名成立一条或均成立,秦志晖都将被判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两项罪名都不成立。笔者推测,如果起诉罪名不成立,单独谈秦志晖对于一些微博信息,明显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很多内容确实属于谣言。从这个角度上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罚上来讲,“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侵犯其他人或组织的名誉权,需要当事人自己发起民事诉讼。

  大公网评论员 胡小婧

【本期提要】“秦火火”案将于4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者不禁猜测,秦志晖这位网络“造谣大V”有可能会被定什么罪?如果起诉罪名成立,他又会被判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