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案将于4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秦志晖(网名“秦火火”)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炎黄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罗援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审判之后,秦志晖这位网络“造谣大V”有可能会被定什么罪?如果起诉罪名成立,他又会被判几年?
首先,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秦火火”的起诉罪名一: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称,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志晖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他起初的网名为“中国秦火火”,因造谣传谣被封号后,又多次改网名,包括“江准秦火火”、“姑苏秦火火”等——前面在变,但后缀都是“秦火火”。秦志晖先后有11个微博账号被封,2013年8月19日被警方抓获时,秦志晖用的网名是“淮上秦火火”。从2011年始,秦志晖共造谣、传谣3000余条。
为起诉书中涉嫌诽谤罪的案例如下:
●秦志晖使用“川中秦火火”,称杨澜从股市骗钱诈捐。
原微博为@川中秦火火:2005年@杨澜通过严重亏损的“阳光卫视”在香港证券市场发布系列虚假消息,然后从股票市场上骗来的几十亿元转到她名下的“阳光投资”公司,再宣布把这个公司51%的权益归到成立她当主席的“阳光基金”,问题是:杨澜自己当主席的“阳光基金”捐过一分钱吗?汶川没捐、玉树没捐、失学儿童也没捐。
●秦志晖使用“炎黄秦火火”,暗指张海迪的妹妹更改姓名、国籍,通过某公司高管身份承接残联工程项目。
原微博为“曾经的一代偶像张海迪,请你回答以下这几个问题:你的妹妹张海燕为何更名叫张挪威?亿万富翁、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挪威,还是中国国籍吗?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残联的工程项目?请用事实证明你们不是白眼狼,我们不想当年的爱心结果养了一头白眼狼。”
●2013年2月24日,秦志晖使用“东土秦火火”,造谣攻击著名军事专家罗援。
原微博为“@罗援,再问你一个严肃的问题,你大哥为什么能成为德国西门子(远东)公司高级顾问,后来又成为西门子(中国)公司副总经理?你们罗家出了老二罗挺和老三罗援两个少将,又有老大罗抗和老四罗振两个兄弟分别在德国和美国公司任高层?这当中是不是有什么利益交换关系?请解释这个问题。”
骗钱诈捐、裙带关系承接项目、亲属利益交换——秦志晖的每条“信息”都可谓“重磅”,如果属实,足可让几位知名人士名誉扫地,并接受一系列相关“调查”。即便这些都是虚假消息,但网络的力量无穷大,再加上水军的“推波助澜”,这无中生有的故事,众口铄金,在网络大众的认识里也会“由假成真”。可见,秦志晖的行为属恶意造谣,情节严重。
谈到为何要针对名人,秦志晖说,只有颠覆已经成名的名人,才能快速提高知名度。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秦志晖在被刑拘后对自己“造谣”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说,发布“造谣”微博最简单的标准就是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且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在言语上,“秦火火”一般使用肯定性的质疑,更能引起网友的共鸣。
对于为何编造针对罗援将军的谣言,秦志晖称,因为看了网上的一些言论,觉得这个人太可恶了,于是就到处搜寻罗援的负面信息,并想当然地认为“1979年他逃过兵役”,对于杨澜、张海迪的“指控”也是如此。秦志晖曾公开表示:“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于是,这一系列的谣言就“应景”地产生了。
由此分析可知,秦志晖已经具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并且以文字在网络上散布;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且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并产生恶劣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即构成诽谤罪。
另外,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