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鲁岷
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致辞时表示,基本法起草时提出的五个特首选举方案中,“两个是普选行政长官的方案,但两个普选方案都没有‘公民提名’”,以此论证“公民提名”非基本法立法初衷和本意。但是,民主党前主席李柱铭却声言,1988年基本法草案中五个方案的方案三,便含有“公民提名”成分。昨日他再借机抛出“公提”概念,并从攻击特首梁振英,上升到攻击中央政府,并意图混淆视听以推卸否决政改的责任。
歪曲事实图混淆视听
然而,稍微推敲不难发现,李柱铭根本是在偷换概念、颠倒是非。因为梁振英强调的重点是当年筛选后的两个普选方案中都无“公民提名”因素,而李柱铭则只提及的筛选前的五个方案之中有一个“具‘公民提名’因素并非普选”的方案。可见,两人说的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因此也就没有共同的对话基础,更没有什么可比性?又岂能混为一谈?
众所周知,讨论问题应保持“同一律”,这是逻辑推理的基本守则,就是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或偷换概念。所谓“同一律”(TheLawofIdentity)是指“人们在对客观事物进行思维时,每一思维都有其确定性,都必须保持同一。就概念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求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违反同一律是指混淆概念或转移论题。同一律作为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不仅一般人的思维遵守它,对于法律人来说,在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更应遵守这一基本准则。法律人应该善于在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中把握好这一规律,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
显然,李柱铭违反了“同一律”和普通常识,这是十分低级的错误,实在不能想像却出现在作为资深大律师的李柱铭身上。唯一可以解释的是,李柱铭故意在这件事情上搅浑水,妄图在大众媒体中制造“罗生门”的传播效果,藉此来抹黑行政长官梁振英“讲大话”:同时也是意图在基本法起草时的一些历史中找“空子”,以此挑战基本法的立法初衷和规定,并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方案硬塞所谓“公民提名”,居心险恶。
李柱铭无视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已否定了“公民提名”,以及基本法内更没有任何“公民提名”条文的事实,公然挑起立法初衷的争议,绝对是自曝其丑的行为。更何况,当年作为基本法前草委的李柱铭中途去职,未能真正履行起草基本法的神圣职责。
对此,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廉希圣日前接受访问时表示,当年基本法起草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时没有提及“公民提名”,而且在基本法内没有任何“公民提名”的条文,因为“公民提名”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国际通例,操作上不可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最终采用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方式。至于为何没有考虑“政党提名”,廉希圣解释说,提名委员会的目的,是使特首候选人有广泛代表性,由于提名委员会包括香港各界方方面面的人士,他们提名出来的候选人,能体现香港社会各阶层的想法,但“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只有政党背景,代表个别政党的利益,不能体现广泛代表性。
蒙骗选民图推卸责任
根据资料,从1988年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公布后,“公民提名”特首候选人的声音基本消失。这说明,“公民提名”即使有人提过,但在当年也绝非主流;更何况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咨询后,已将之否决,取而代之的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并无其他选项。
反对派至今仍继续坚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普选的核心是“一人一票”,如何提名没有“国际标准”,更不是只有所谓“公民提名”才是“真普选”。联合国1994年定下的《人权与选举:选举的法律、技术和人权手册》就指明:“联合国有关选举标准性质极为广泛,因此可透过多种模式而达至。联合国在选举方面提供协助,并非旨在将任何一种已有的政治模式强加于任何地方。相反,这基于我们认同没有一套制度或选举办法适合所有人和所有国家。”
总而言之,李柱铭企图以他曾参与起草基本法的“过来人”身份,在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藉机发表谬论,不断纠缠所谓“公民提名”,甚至鼓吹“公民提名”凌驾基本法之上,说到底是在借题发挥、蒙骗港人和制造混乱,最终剥夺港人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的权利。而反对派议员妄想捆绑否决政改,要挟中央接纳其违反基本法的政改诉求,也绝对不会得逞。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微香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