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纬武:基本法权威源自“一国”

        文/谢纬武

  香港基本法颁布了25年,我们这一代香港人也在与基本法同行中护卫了25年。有阳光灿烂的岁月,也有阴雨连绵的日子。有了基本法导航,汲取了其“一国”的强大精神物质力量,即使遭遇了暴风骤雨,在风高浪急险境时,港人仍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驶向胜利的彼岸。

  基本法的权威从哪里来?今日的《苹论》仍然唱政治反对派25年来的老调:“基本法的原点是《中英联合声明》”,“反映的绝不仅是中国政府的意思或想法”。

  这扭曲了历史,扭曲了事实。香港特区基本法源自一个解放了的民族的智慧构想。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国策方针,是这一国策方针的条文化、法律化,是广乏徵求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全国人民意见,经过长达四年零八个月才创造性地制订出来的法律,是依据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国基本法律,是在香港特区法律体系中具凌驾地位的宪制性法律,是香港特区其他法律之源,它与宪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的基础。其所反映的意志利益,是包括香港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我国中央代表全体人民对香港的主权行使。

  没有“一国”则“两制”是无源之水

  即使英国政要、学者专家也鲜有说《中英联合声明》是香港特区基本法的法源,反映英国的国家利益、英国殖民主义利益。为什么公民党、民主党中一些前大律师公会主席、大律师、律师及政客学者,以至《苹论》主笔等,25年来一直将基本法扭曲成源自《中英联合声明》,念念不忘英国殖民统治利益,每到关键时刻就跑到英国,跑到美加出卖港人,损害香港利益,不知羞耻地攻击自己国家的中央呢?合理的解释应当是,这些人是英美苦心培育起来的,膜拜英美意识形态,迷信西方法律哲学,对自己国家反而情寡意薄。梁家杰说,有人说香港有外国势力介入,香港有人勾结外国势力,是不存在的假议题。但不少人在报刊上揭露了大量事实,为什么回避该些事实,只字不提这些事实,而只用空乏的否认来掩饰?

  基本法的权威来自“一国”——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自中央,来自中央行使主权,来自宪法这一主权的最高法律形式。基本法的权威源自“一国”,是基本法的最大特点。

  首先,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化,整部法律贯穿了一条基本法律原则——“一国是前提”原则。这条原则有三个含义:一是“一国”是源,“两制”是流,“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没有“一国”则“两制”是无源之水;二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两制”共同目标,即“两制”要共同维护“一国”,香港的稳定繁荣不能离开这一目标;三是“一国”以国家一制,即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为根本,这一制包容、保护及发展香港地方一制,即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国家制度是地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基本法是授权法。这有三层含义:授权者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中央,所以基本法的“一国是前提”是法律原则。其一要维护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强化“一国”。其二,被授权者是香港特区,被授权实施高度自治。被授权者权力是受限制的,不能将“高度自治”权力改为独立政治实体之权力,改为“完全自治”。其三是授权按基本法进行。基本法是稳定的、静态的,但又是在不停地被实施中,因而也是动态的。由于基本法的规范比较原则、比较简练,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或释法,或作出新决定,因而基本法在人大常委会的主权引领下,展示出其补充、发展,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进步的权威性。

  中央对政改新授权合宪合法

  第三,基本法权威源自“一国”,在法源上看是宪法赋予的权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政府主席及军委所维护的权威。

  反对派及评论近期一改其以往否定基本法,甚至焚烧基本法的常态,而打着“维护基本法”牌子矛头直指中央,直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以至中央集体,否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香港政制发展上通过“决定”所作出的法律指引。

  必须指出: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长官普选核心问题的8.31决定,是完全合宪合法,与基本法一致,是对基本法政制发展上的新补充、新处理、新决定,也可视为中央对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的新授权。其合宪合法合理的依据有三:

  第一,宪法依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第二,基本法依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解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既有权力,也有宪制责任作出决定。基本法第二十条也表明,香港特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这当然也包括香港政制发展上作出某种处理而须授予某种新权力的决定。

  第三,基本法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几条法律原则也是重要依据,这包括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衡参与的原则等。至于反对派及评论对这些原则从自己政治利益考虑有他们自己的一套说法、一套演绎,那是他们的事。市民大众只能依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法律有效性上来理解及执行。

  作者为香港政治经济文化学会创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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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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