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继亭
基本法起草时有没有人提过“公民提名”?这一问题在特首梁振英前日致辞后引发争论。实事求是而言,“公民提名”在起草时的确有人提及,但提及的只是极个别人士,并没有获得多数人的认同,最终也没有列入基本法。但即便有这么一段过程,一个基本事实是,基本法没有任何认同“公提”的条文,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中,更是明确否定了“公提”。因此,“泛民”如李柱铭等人抓住特首的隻言片语意图去钻空子,不仅无助于政改的通过,更形同推卸阻挠普选的责任,做法并不光彩。
梁振英并没有否定事实
前日在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的研讨会上,梁振英发表了一份长达八千字的讲话稿,全面回顾了基本法制定的四年又八个月的艰辛历程,并阐述了基本法对于香港的意义与影响;同时呼吁各界按照基本法所规定共同努力实现普选。虽然已任行政长官,但曾任当年基本法草委的秘书长,全面经历了起草的过程,因此,梁振英的这篇讲话稿很有说服力,一些讲话重点更是发人深省,值得各方认真对待与思考。但由于一些表述问题,引起“泛民”的刻意针对,转移了问题的根本,令人感到极度遗憾。
按“泛民”如李柱铭的“指控”,梁振英的讲话故意错误遗漏基本法起草时有方案涉及“公民提名”。这是否事实?故不故意很难作出判断,但一些事实却可以提供客观参考。
没错,回顾当时的史料,在基本法起草时,的确有人提及“公提”,而基本法起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胪列的五个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的确涉及“公民提名”因素,这是事实。问题在于,梁振英当时讲话的核心在于“普选方案从无公民提名因素”,这种表述不仅没有错,而且是绝对正确。事实上,梁振英的原话:“两个普选方案都没有‘公民提名”,更没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所强调的是“普选”与“公民提名”两者的关系,显而易见,不论是过去的史实,还是现在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否定了“公民提名”作为普选的方式。
从以上内容可以基本看出,李柱铭的指控无法成立,纵使政府发言人在昨日曾发出“修订”,进一步厘清了当日讲话的真正含意,但这也无法支持李柱铭的主张。而更令人质疑的是,李柱铭如此“锲而不捨”针对“隻言片语”而故意忽视当年基本法起草时的过程与结果,他到底是要争取什么?即便按其主张当年基本法起草时有“公提”因素,但这也是在证明“公民提名只存在于非普选情况下”,根本无法支持其现在所主张的“公民提名下的一人一票普选”。李柱铭不断攻击梁振英,甚至用上“讲大话”的指控,实际上却是在否定了“泛民”今日的主张:是要“没有普选的公民提名”,还是要“一人一票的普选”?
梁振英昨日在回应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指出,如果有人说,当年草拟基本法时也曾经提出“公民提名”,这恰恰说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咨询后,最后把“提名委员会提名”写入基本法。因此,近来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正正就是他本人前日在演辞中所指的“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是违反基本法的。
“泛民”只要“公提”不要普选
整件事的关键,其实并不在“基本法起草时有没有人提及‘公提’”,而在于“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规定?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已经显而易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乔晓阳,都对此作了非常详细及清晰的讲解,简而言之,“公民提名”违反基本法规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早前亦提出,公民提名的构想反映到民主理念,但基本法明确规定,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产生,而公民提名的理念与基本法有分歧。
根据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浩然主编的《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概览》(中册),在1986年的基本法草委意见及咨询委员会提交的社会各种意见中,有个别人主张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特首,但对如何提名特首候选人未见阐述。基本法草委会在同年4月第二次会议参阅的《香港各界人士对〈基本法〉结构等问题的意见彙编》中,介绍了约12种特首提名办法,未见“公民提名”;及后在6月26日、7月8日、7月25日的政制专责小组各分组的《会议纪要》和7月8日政制专责小组第五次会议附件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和任免》里,看到有“个别委员”主张一人一票选举特首,但对如何提名特首候选人未见阐述。从1988年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民提名”特首候选人的声音基本消失。这些史实,进一步证明,“公提”即便有人提过,但在当年也绝非主流,更何况是基本法已经制定后的今天了。
李柱铭曾经是一名基本法草委,但并没有完整地参与基本法最终的起草落实。但是,中途“去职”的经历,不应当掩盖基本法并没有任何支持“公提”条文的这一事实。李柱铭如此强调“没有普选的公民提名”,令人质疑他的真正居心。事实上,一个“没有公民提名的普选”,远较一个“只有公民提名但没有普选”的制度更加符合民意。反对派钻文字的空子,根本无法改变“公民提名”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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