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继亭
近日一句“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评论引起各方争议。批评者认为这是在攻击香港的法官、是在破坏司法独立;支持者则认为这是说出客观事实,忧虑政治意识形态已影响法官的判决。显而易见,这是“佔中”的又一后遗症。然而,不论持何种意见,必须要承认一点,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但司法独立并非“空中楼阁”,如果无法体现社会公义,甚至无法令人对司法制度产生必要的信心,结果同样令人不安。绝大多数香港市民希望司法独立得到维繫和巩固,更希望看到法官并没有受到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事实判例。而近日的舆论却在反映出部分市民对香港是否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忧虑。
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说来说去都在于良好的法治,而司法独立则是体现法治精神的必要条件。回归十多年来,纵使出现过一些质疑,但总体上,社会对香港法官的信心并没有下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断上升。当然,法官的判决应以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依归,不因公众的讨论而受影响,然而,当判决与大多数人的观感有巨大出入时,公众的疑问又岂能被视作是“无理取闹”?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原出自三月中著名媒体人屈颖妍的《朱古力与刑毁》一文。她当时写道:“两宗案件,两种判刑。偷朱古力的囚两个月,但攻击政府网络三百多次的,就连牢也不用坐,昂首离开法庭。当然,无论做小偷还是黑客都是犯法,但量刑轻重的拿捏全掌控于法官之手,我绝对相信,佔领的光环,在当中起过化学作用。”这篇文章点出了“同样在犯罪、判决截然不同”的客观事实,引起许多市民的强烈共鸣,于网上持续引述并讨论。其后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在上周特首答问大会上再次引述,遂引起反对派的围攻,网上的“自媒体”、“网络媒体”更是铺天盖地批评。
因一句话而引起社会的攻守,在当前香港政局中并不令人意外。事实上,这应被视作为非法“佔中”的又一后遗症。案件涉及的是“佔中”期间发生之事,双方辩论的内容与主张与“佔中”之时几乎一致。如果没有这场严重撕裂社会的“佔中”,也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争拗。当然,有些人坚持,认为这种争拗正好体现香港法治精神的不可动摇。问题在于,当普遍人都认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之时,却又出现对司法判决的质疑声音,这些质疑又在忧虑法官是否受政治意识形态影响,那么,是否应当引起必要的注意、而不应被视作是简单的政治攻击?
前终审庭首席大法官李国能早年牵头制定了一份《法官行为指引》,当中明确指出,一个独立并能维护法治、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社会的基石。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理案件解决市民相互之间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时,必须本?公平公正、无惧无私的态度行事。当中也指出:“公众会对某些案件议论纷纷,传媒亦会广泛报道。有时舆论会明显倾向支持某个结果。不过,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能时,必须不受该等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包括独立于所有外界的影响。法官行事须无畏无惧,对舆论的毁誉必须置之度外。”
有理由对以上这些指引获得落实抱有信心。但是,“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能时,必须不受该等舆论影响”这句话似乎往往被用来针对建制派支持者。当前反对派针对“警察拉人,法官放人”观点的批评,往往忽视了关键的一点:法官有没有受“佔中”影响?法官有没有因个人政治与意识形态的立场而不公允地使用“裁量权”?这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的应有忧虑。
质疑法官“不公允”似乎是一个重大指责,并可能对法官判决、司法独立造成政治压力与影响。但是,如果我们相信法官不会受舆论批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的话,那么,我们更应当要知道,不同的法官是出于何种标准去作出大量涉及“佔中”案件的判决。事实上,之所以有如此多市民质疑法官,原因在于自非法“佔中”之后,法庭审理的许多参与“佔中”案件,其判决都往往给人一种“轻判”的感觉。不是说“不论出发点多么神圣,都不应成为违法的藉口”?何以一次又一次出现令人不安的结果?
提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批评,应当被善意理解,因为这反映了相当大一部分市民对涉及“佔中”案件判决的“不信任感”。当法庭或法官在多起相关案件的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威严时,同样是对香港法治的侵蚀与破坏。而非法“佔中”对香港的严重负面影响,不应当在其结束后,又继续在涉及“佔中”的判决中不断延续下去。
昨日律政司司长作出了回应,他指出司法独立对香港的重要性,强调法官只会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审判结果。他并指出,就法庭判决作恰当的讨论甚或批评是一回事,但辱骂性的攻击,或会削弱司法独立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当行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我们当然反对“辱骂性攻击”香港的法官,更反对削弱司法独立的行为。但作为香港的司法机构、香港的资深法官们,是否也要想一想问一问:自己是否真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允而无任何政治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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