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亭:“宪法日”看占中“毁法违宪”

  “宪法日”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以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文 | 李继亭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全国各地都会展开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而对于香港来说,“宪法日”同样具有重要且特殊意义。一个不争事实是,回归十七年来,不知宪法、不尊重宪法,甚至否定宪法的言行,在香港社会绝非少数,“占中”的发生令市民对此感受尤深。平日喊着“法治”口号的政客,公然挑战宪法的地位,甚至诋毁、否定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意图自定新的宪制安排。这些都一再证明,香港社会严重缺乏对宪法的正确认识,任由情况恶化下去,必将损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因此,香港社会应充分利用“宪法日”的机会,认真学习宪法、认真学习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以利正确落实“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宪法日”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以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已经郑重载入宪法,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得到进一步体现。而“依法治港”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本保证。不认识到这一点,则无法认清当前香港的政治现状,也无法解决种种问题症结。事实上,严重缺乏对宪法的认识,甚至是故意去否定宪法效力与地位,直接导致诸如“占中”这类问题的出现。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施行,同样在香港生效。宪法施行于全国,是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象徵和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宪法从总体上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而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正是“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认为只有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实施,而作为香港基本法立法依据的宪法的效力却不及于香港,是难以理解的,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是很不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的。一如乔晓阳所指出的,宪法的效力如果不及于香港,基本法也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很难解释,脱离了宪法,“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能够单独获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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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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