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英(资料图)
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浙江女商人吴英7月11日获得无期徒刑的减刑。
美国《侨报》7月12日载文《吴英案:一次全社会的“共赢”》,文章说,两年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布判处这个曾被媒体称作“亿万富姐”的女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一度引起舆论轩然大波,民间、商界甚至不少法律界人士为吴英抱不平,质疑声不断:一个民间非法集资案为什么判这么重?那些该死的贪墨巨资的官员都没有获得死刑,为什么一个民间女子要死?吴英本人也一直在上诉。
今天,这场舆论与法律的“博弈”终于有了一个结论。对于吴英的这次减刑,按照标准法律的解释是:减刑同其原先判决的对错完全没有关系,更非因吴英的申诉引起程序上的反应,而是建立在吴英原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两年的考验期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进行审查,到底是交付执行,还是减刑,要给个说法。如果罪犯这两年内没有重新故意犯罪,那么就要减刑。不过,在大陆民间舆论看来,这一案例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政策效应不能低估。
正像2003年发生的广州孙志刚案推动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改革、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13年的唐慧案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实施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那样,吴英案一方面推动人们对经济与民事等法律法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认知;另一方面引发人们对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思考,促使中国金融改革步伐加快。
其实,社会各界每一次对案例的舆论交锋、碰撞,既是社会成员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常识的过程,也是司法人员思考法律科学性、合理性的好时机,更是一场实实在在的公民普法实践,为官方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契机和依据。
对于任何一宗案件来说,案情本身的社会影响面广以及审判过程、判决结果的社会争议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案件审理的不透明、审判程序本身的不合法性,公权力在背后干预、主导审判结果,事后又无社会公议“挺身而出”。对任何一次审判,社会舆论的争议、甚至批评,其本身并非坏事,所谓“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辨越正”。
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什么往往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因司法行为和公众期待各自的特点所致。法律条文是“刻板”的,讲的都是“大原则”,线条较粗,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要保持稳定、不宜随意变动;而公众期待是“感性”的、“变动”的。换言之,以案件审判为主要表征的“司法”和以社会舆情为表现形式的“公众期待”分属两个不同的“场”。两“场”的交集越多,争议越少,交集越少,争议越大。
两个“场”的争议可以持续存在,但应控制在法律和理性框架下,需要用“时间”换“空间”。社会的“共赢”其实就是通过“争议”实现交集越来越多。通过“争议”促进当局改革制度、改进管理、缓解社会矛盾。吴英案的两年缓刑,表面上是给当事人留了一个活命的机会,实际上是给予公众一个思考空间和接受法制教育的时间,给予了政府规划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时间。可以说,这是一个全社会的“共赢”结局,也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
当然,也需要看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实践时间并不长,公民知法、识法、尊法、守法意识还很不强,未来或许还会有“李英案”、“刘英案”,各种争议还会不断,但要实现全社会法制化的“共赢”,依法审判,理性抗争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