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会长林新强日前评论“一国两制”白皮书时,指出不觉得要求法官爱国就会损害司法独立,被反对派围攻,亲反对派的律师会成员更准备对林新强提出不信任动议。这再次说明在今天的香港社会,所谓的言论自由只属于反对派,支持白皮书的言论在香港实际上根本没有自由。反对派一直以来不断误导市民,扭曲“一国两制”的实际含义,中央因此发表白皮书正本清源,帮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林新强代表律师会帮助本港市民正确认识白皮书精神,尽了专业人士的社会责任,他的意见我们应该重视。他顶着社会压力,择善固执的精神,更值得我们敬重和学习。
法官要爱国《基本法》既有要求
正如林新强和其他有识之士多次提醒大家,法官要爱国是《基本法》既有要求,自然不会损害司法独立。“爱国”存在不同定义,但在《基本法》的语境下,它指的就是效忠《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所有的法官,在宣誓就任的时候,早已按照《基本法》104条,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有一个法官站出来,说不会拥护《基本法》,不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就是发假誓,触犯了法律,属于刑事罪行。但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是什么关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的要求又有什么法理依据,这个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在被香港反对派洗脑多年的香港,看来还是要进行详细解释。
律师们最应该知道,合法不合法并不是透过民意决定的,人多不等于就掌握真理。如果有一天民粹取代了法律,律师也就失业了。与其因为意识形态原因对林新强进行批斗,我们更应该展示自己的理据,互相切磋切磋。
澳门大学法律学者周挺,曾对港澳特区政治宣誓制度进行过研究,全面又有深度,值得大家参考。以下参考他的研究成果,把《基本法》要求宣誓效忠“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搞清楚。
政治宣誓制度是必然产物
在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存在着政治宣誓制度,即所谓的“宣誓效忠”。在香港特区,该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来创设,并由《宣誓及声明条例》来规定具体的誓词。在澳门特区,该制度则是由《澳门基本法》第101 条及第102条来创设,并由《就职宣誓法》(第4/1999号法律)具体规范。
政治宣誓制度是“一国两制”下的必然产物,港澳的相关公职人员的政治宣誓因此在本质上必须具有双重性。他们既要向《基本法》宣誓效忠,也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效忠。必须宣誓效忠《基本法》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是由《基本法》这部宪制性法律来规定的,没有《基本法》港澳特区的制度无从说起。
港澳相关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点比较有争议性。港澳同胞之所以可以生活在基本法之宪制中,是有着一个前提的,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中国基于对港澳同胞的信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分别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享受高度自治。港澳《基本法》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就是国家宪法,因此宣誓效忠《基本法》、拥护特区,背后自然也暗含了拥护国家的宪法。因此我们也可以说,中央强调的“爱国”并不如一些人说没有客观准则,在国家宪法的语境下“爱国”本质上就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周挺的研究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就是港澳两地政治宣誓的誓词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即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宣誓时均未被要求誓言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相比之下,《澳门基本法》第102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的《基本法》没有类似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香港的特首不必效忠国家?
美国法官也需宣誓效忠
事实上,香港《基本法》之所以没有澳门《基本法》第102条的类似规定,完全是因为香港《基本法》制定在先,因此用字没有澳门《基本法》细緻,但两者背后表达的原则完全一样。我们在解读香港《基本法》的时候,在适当的时候亦应该参考澳门《基本法》香港条文。
因此,虽然香港特区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誓词要求中没有独立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但其中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具有两层含义,即一是要效忠《香港基本法》,二是要积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两个要求,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就是“爱港”和“爱国”。
这样简单的、不容反驳的道理,大律师工会和律师会的部分成员却要拿来做文章,究竟是何居心?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没有《基本法》,“一国两制”也就无从谈起。特区法官不拥护国家宪法,哪能捍卫“一国两制”、“港人治港”?
至于爱国爱港竟然会影响司法独立,更荒谬绝伦。美国的各级法官,都要宣誓效忠,都坚称爱国爱州。美国的司法难道都不独立吗?瞎扯!(文/刘廼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