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后,瞬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更惹来不少非议、疑虑。但笔者以为,争议声音愈多,愈反映中央政府需要就“一国两制”的实践发出白皮书,把道理说清楚。
综观整本白皮书,全文约两万三千字,确实对“一国两制”作出了一些较新、较深入的表述,亦把“一国两制”内涵和部分基本法条文背后的理念阐述得更透彻、直白。当中的变化,反映中央政府的态度转变了,变得更不含糊和严肃,但白皮书的内容始终没有越过《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框架,显示中央对港的方针政策并无改变。
政策方针没变
中央态度改变
过去几日,一些评论文章批评中央政府已撕毁“一国两制”;不过,试问“白皮书”的内容与基本法有抵触吗?“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央对港的大方针大政策,至于方针政策下的具体内容,则体现在基本法法律条文上。“一国两制”有没有全面准确实践,在于基本法有没有全面准确实践;而“一国两制”有没有改变,则视乎中央或特区机关有没有作出一些违反基本法的决定或表述,背后存在一套客观的衡量准则。如有人认为“一国两制”已褪色,必须具体指出违反哪一条基本法条文,而不应模棱两可地以主观感受代替事实和证据,肆意作出政治抹黑。
白皮书提到“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及“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这几段话引起的争议比较大,被视为中央撕毁“一国两制”的“证据”,甚至被反对派形容为“重新诠释一国两制”。然而,从歷史现实及法理角度出发,以上表述完全合乎《中英联合声明》、“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原则和框架。
依据《中英联合声明》,中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既然香港的主权完全属于中央,管治权作为主权的基本部分,中央自然对香港拥有完整管治权,这不过是基本的政治概念。然而,由于中央政府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故决定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实行“一国两制”。中央政府是“一国两制”的制订者、香港主权和管治权的拥有者,以及授权者,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则是被授权者,这层法理关系可从基本法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清清楚楚体现出来。
中央政府的监督权方面,基本法同样说明了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行政长官需要向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故中央自然具有监督权,并无违反法理。
白皮书提到治港者须爱国爱港,至于何谓爱国爱港呢?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曾清楚说出:“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復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试问这样的要求过不过分?身为香港的管治者,如不爱国爱港,为什么要当仁不让担任公职?难道争先恐后担任公职的动力是为了摧毁香港吗?
没提出新要求
但须正确理解
事实上,邓小平所提出的爱国爱港标准和精神,已体现在基本法上;中央领导及特区政府官员亦曾经提及,言行一致地拥护和遵循基本法,便是爱国的表现。基本法第104条清楚指出了:“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见“由爱国者治港”的要求并非新要求,乃是一以贯之。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绝非口号,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港人治港的要求、高度自治的界线,背后是有清晰的实质内容的,且一早已载入基本法内。白皮书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正正反映了港人对基本法的认识并不足够,甚至未能正确理解。中央决定以白皮书的形式阐述清楚“一国两制”的理念,难免要承受一阵异议的声浪,但终究是不能省略的责任与功夫。
作者为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