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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分类改革下一步该怎么走?

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科学分类是改革的第一步

  公务员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差异,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特殊岗位人员,各类别公务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当前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主体,包括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其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的公职人员,例如从事审计、气象预报、地震监测等工作的人员。将此类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位,为其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内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一般而言,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存在于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文化、劳动监察、社保、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动物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中的执法单位,其中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这类职位的设置体现了向基层倾斜的理念,目标是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人数众多、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和约束其执法行为。

  对于特殊职位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其权利、义务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分别由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体现。另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在地方层面,公务员分类改革的试点起步于2006年。当年,深圳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在公安系统率先实施了专业化改革。2010年深圳市作为唯一试点,全面启动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2014年初,山东、河北、广西等地也启动了地方改革进程。

  据了解,山东将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河北则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机结合;广西计划从公务员分类管理、推行基层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和创新基层公务员考录选拔三方面,进行公务员管理改革。

  分类之后如何加强管理

  具体而言,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地方探索的经验以及学界具有共识的研究观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职务序列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规定由上至下设高级、中级、初级等职级,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建立联系,具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高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部分职组、职系的中级以下职务不限职数,按工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实绩等条件择优选升,充分体现对知识的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专业技术类介乎于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之间,强调的是专业水平和能力竞争,在专业领域内体现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则分为若干层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执法员至N级执法员,均为非领导职务,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高等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中级和初级执法员职务不设职数限制,主要依据个人工龄和工作业绩晋升职务。职务设置一般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从而保证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都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二是录用考试和培训内容分类。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其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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