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占中三子”朱耀明、戴耀廷和陈健民在教堂的背景衬托下,发表信念书,将“占中”行动正式命名为“让爱与和平佔领中环”行动。戴耀廷先生其后还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宣扬“占中”爱与和平的道德观。不过,依笔者看来,“占中”实质是鼓动民众以违法手段去实现一个莫名其妙、自我虚构的目的,完全没有任何道德正当性可言,是赤裸裸破坏法治的行为。
目的虚假
戴先生在解释何谓“佔中”时,称“占领中环行动是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简言之,“占中”的目的是要求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必须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b款,即所谓“国际标准”的真普选。事实真是这样吗?
首先,国际条约只有通过本地立法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在香港法律界已形成共识。因此,《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并不能直接适用香港。
其次,国际条约中一般只有普选原则,并无界定“真”、“假”的普选标准。具体到香港普选,中央政府已经通过基本法,对因英国保留而无法在香港适用的《公约》第25条b款的实质内容作出了庄严承诺并予以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决定规定了政制发展的五部曲,2007年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了普选的时间表。换言之,只要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就能够实现普及而平等的选举,就符合了国际标准。
手段违法
说到底,“向北京争取真普选”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是戴先生自己一厢情愿假设出来的。政改目前尚在咨询期,广大香港市民对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尚未形成共识,戴先生怎么就知道最终出台的方案不是真普选方案呢?不管“佔中”组织者如何宣称行动“爱与和平”,一旦付诸实施,“占中”的结果必然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引发社会冲突,对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没有任何建设性意义。
戴先生一直企图正义化(justify)“占中”为公民抗命,并经常引用印度国父甘地和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作为和平非暴力抗争的典型,但是戴先生却罔顾了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所处的年代与现时香港完全不同的事实。甘地当时对抗的是英国殖民政府,马丁路德金身处的则是种族歧视制度化的社会,这些都和今日享有高度自治的香港无法相提并论。
自回归以来,中央政府一直恪守“一国两制”的承诺,全面落实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港人的人权自由均得到充分保障。回归前,港督由伦敦钦点空降,港人没有丝毫“话事权”。今天,行政长官由全港各行各业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2017年还可能达至由350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香港用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英美等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能达致的民主之路。
在法治社会,公民抗命无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形式,均是对法律的违反,在道德和政治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之死,确立了反对“公民抗命”的一个重要理由─即便只是一次逃避法律,也是对法律整体的伤害。戴先生身为一名法律学者,本应在校园里弘法育人,却置香港的法治精神于不顾,充当起大规模非法运动的策划人,起了十分恶劣的示范作用,市民在质疑其居心之馀,难免动摇对法治的信心。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历史清楚地表明,法治在香港经济腾飞的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港英统治年代,即使毫无民主可言,只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香港一样可以从一个小渔村逐步走向世界,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佔中”行动以违法手段去实现所谓的民主目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完全不成比例,其实旨是为了追求一个核心价值去破坏另一个更重要的核心价值。
除了对法治基础的侵蚀,“占中”行动还将极大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冲击以金融业为首的多项支柱产业,并可能引发暴力冲突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台湾日前的“占领两院”行动就是最好例证。一直声称保护人权的戴先生如果眼见台湾教训后还要继续宣称“占中”合乎道德,因“占中”而得益的人人权高于因“占中”而受损的人,那笔者也无话可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