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两会期间谈及香港政改及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主要阐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选必须“三符合”;二是普选不得“另搞一套”。这两方面,相信多数港人都听明白了,也乐意照此办理。但反对派人士中的议员、资深律师、学者、教授,总之都是高学歷、多知识的人,却对张德江的谈话不明白,或者是假装不明白,这实在是咄咄怪事。好比是小学生都懂的加减乘除,大教授、大律师却说不懂或装作不懂,列位看官,你说,怪也不怪?毫无疑问,反对派人士的这种装模作样,那是有原因的,当然是政治原因。这也是政客惯于玩弄的手法。
其实,普选必须“三符合”和普选不得“另搞一套”,其中道理和法律观点,简单明瞭,一点也不复杂或深奥。这方面,用“普通过普通”的文字就可以解释说明。
普选要符合港实际情况
“三符合”:一是普选必须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亦即应符合香港作为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二是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三是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港和维护“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也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另搞一套”,就是不理香港实际情况,抛开《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不愿在《基本法》的基础上“有商有量”,蓄意提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三轨提名”及什么“真普选”,妄图让不爱国、不爱港的反对派人士“入闸”竞选,甚至妄图选出一个勇于对抗中央、以至够胆大搞“香港独立”的行政长官。这“另搞一套”,究其居心,良乎?不良乎?毒乎?极毒乎?
普选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这是一早就在《基本法》中规定了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这“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两大条件和原则,以及四十五条中有“提名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恐怕反对派人士早就忘了,或者故意不予尊重,至少是那些提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的反对派人士是不想尊重,也不会尊重的。这显然就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关于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这一点,本来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事。在这方面绝无“讨价还价”的馀地。早在1984年6月25日邓小平在接见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等人时就说过:“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復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摘自《邓小平论“一国两制”》三联书店2004年6月精装本第14页。)以现时情况看,邓公实在是高瞻远瞩。目前,不但有些不爱国不爱港的反对派人士出来“反中乱港”,甚至有“港独”人士举?港英时代的“龙狮旗”,在闹市招摇叫嚣。试问,是可忍孰不可忍?进一步说,倘若在“公民提名”之下选出这样一个“港独”货色、“反中乱港”的行政长官,如之奈何?答案很简单:一定要防止及制止出现这种不堪的局面。假如选出一个“港独”或“反中乱港”、对抗中央的行政长官,绝非港人之福!
“退一步”实现普选有可能
在香港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确确实实是香港人的共同愿望。香港回归之前的150多年,香港“有自由、无民主”。举一个最简单、最明显的例子:香港人从来没有普选过港督。不管直选、间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都没有!回归之后,自由只增不减,只多不少。同样举一个最简单、最明显的例子:现时反对人士随时随地动不动就指名道姓骂行政长官梁振英,试问,这些人几时吃了熊心豹子胆敢指手画脚公然骂港督?这些反对派人士,为何不思量、对比一下呢?
倘若一些反对派人士花岗石脑袋,坚持要“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不依《基本法》规定的方式行事,最终结果,普选行政长官很可能成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所形容的“镜中花、水中月”。这样的做法及结果,显然反民主,显然不符广大港人的利益。
当然,咨询期尚未结束,立法会还未讨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未到绝望。假如反对派能够在“公民提名”等问题上改弦易辙,例如改为研究提名委员会的人数、组成、运作等,大家“有商有量”,“退一步,海阔天空”,则“实现普选”仍然是大有可能。为推动民主发展,为广大港人谋福祉,反对派人士宜顾全大局,再思、三思,切勿“另搞一套”也。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