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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三符合”就是《基本法》要求

“三符合”是指普选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符合香港《基本法》、符合爱国爱港要求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这也是从《基本法》的有关条文看到的。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对香港政改提出“一立场,三符合”的要求,说明中央对香港政改的原则立场和要求是一贯的,自始至终没有改变。“一立场,三符合”就是《基本法》的要求,可以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论证。

  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委员长、中央港澳协调小组组长张德江对香港政改提出“一立场,三符合”的要求。对此,香港社会有不同的评论。有的说张德江对过去中央的立场作了调整,有的说没有改变。笔者认为,中央对香港政改的原则立场和要求是一贯的,自始至终没有改变。“一立场,三符合”就是《基本法》的要求,可以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论证。现说明如下:

  支持港民主立场没变

  “一立场”是指中央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根据《基本法》循序渐进推进民主。众所周知,在港英统治香港期间,歷任港督都是英廷委派的,谈不上“港人治港”,但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明确,行政长官在当地经协商或选举产生。在制定《基本法》时,全国人大认同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写入《基本法》。到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专门的决定明确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实现普选。这是可以在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看到的。这是中央支持香港循序渐进推进民主的确凿证据。如果中央不认为民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誌,如果中央没有一以贯之的诚意,就不会有这样的安排。除非中央自己愿意,世界上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强迫中央这么做。

  “三符合”是指普选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符合香港《基本法》、符合爱国爱港要求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这也是从《基本法》的有关条文看到的。

  行政长官普选要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见于《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充分认识香港实行普选的实际情况,有的情况(条件和因素)是有利的,有的条件和因素是不利的。香港应当发挥有利的条件和因素,改善不利的条件和因素。二是充分认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例如就投票权而言,世界各国各地区共同性较多,相异性较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对被选举权,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差异性较多。而对提名权,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差异性非常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香港自己生搬硬套,随便移植,就会水土不服。一个人水土不服会生病,一种制度水土不服,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如果这是外来的力量强加的,就会堕入民主陷阱。一个人堕入陷阱就会受伤,一个社会堕入民主陷阱,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

  认清港普选实际情况

  行政长官的普选要符合《基本法》,也是不言而喻的。例如行政长官的提名,《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明确了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为什么《基本法》对普选的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而对提名却要具体规定呢?据笔者所知,世界上主要的提名制度就有好几十种,如果不作具体规定,香港就会争吵不休。既然有了具体规定,就只能照此办理。有人以为没有禁止,就可以提出,是没有道理的。要把世界各国的所有提名制度在列举之后明令禁止,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提出,这是白痴,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做法。如果《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的,香港有人都要反对,这是试图推翻《基本法》,推翻“一国两制”,违背广大市民的意愿。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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