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坚
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会见到北京述职的特首梁振英后,在街上信步,遇到香港记者回答关于特首述职规范化问题时称,今后,港澳特首述职,要向中央报告过去一年工作中不足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包括贯彻《基本法》“取得哪些进展,还存在哪些问题”。
王光亚这番话,在过去一周引来香港政界和媒体两方面解读或争议,一是关于要求特首述职谈不足是否预示梁振英即将下台,一是关于规范述职是否符合“一国两制”。
有人以2004年12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澳门特区成立5周年庆典时会见时任香港特首董建华及管治班子时要求后者“查找不足”来对比,判断梁振英即将下台。因为,9年前,在胡主席要求“查找不足”后3个月,董建华以“患足疾”为由请辞。
“查找不足”不是迫特首下台
然而,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类比。第一,王光亚所言是对今后所有特首每年述职的要求,不同于9年前具有针对性。第二,当前香港政治局势也同9年前大相径庭,中央不可能也不会用9年前解决当时香港特区管治危机的办法来解决当前管治问题。
所以,值得重视和讨论的是,特首述职规范化是否符合“一国两制”。
12月23日,《信报》A20发表“艾青天”的评论《特首述职变彙报损“两制”》,称:行政长官述职规范化“意味《基本法》承诺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彻底破产!”因为“公众对‘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理解是,香港在国防、外交等事务以外,一切均可以自行决定。”“在这种宪制安排下,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其实应该属于礼节性程序,意义在于体现国家主权,而不应是带有实务的工作性质。”
同一天,《明报》“李先知”在其专栏“闻风笔动”以《北京加速睇紧香港 建制中人嘆CY累事》为题,称:“特首(述职)规范化是中央对港政策转变的其中一例,有政界中人指出,中央对港的管理,已由以往的‘半抱琵琶’、在背后发功,变成‘毫不遮掩’介入香港事务。”此文借所谓“另一建制派人士”之口,批评梁振英管治不力,“梁振英‘累死’香港,搞到中央要收窄‘一国两制’。”
这两篇评论的观点都是错的。
首先,《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行政长官由中央委任;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基本法》规定特区的国防和外交由中央负责,其他属于特区高度自治范畴,不等于行政长官处理其他事务不必向中央负责,也不等于特区处理高度自治的事务改变它直辖于中央的性质。
其次,只有将《基本法》条款割裂开来孤立理解,才可能以高度自治为藉口对抗中央对特区领导。然而,最近,香港终审法院关于来港定居未满7年居民申领综援案的最终裁决显示,香港司法界已开始以融会贯通方式理解和贯彻《基本法》。
第三,中央领导特区的制度安排是明确的,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的是中央领导特区的机制。“制度”是原则性的,“机制”是具体可操作的。行政长官定期向国家主要领导人“述职”,作为制度,是中央领导特区的机制的重要环节,其不断完善,既是与时俱进、丰富“一国两制”,也是全面准确理解贯彻“一国两制”题中应有之义。
“述职”制度须完善规范化
“艾青天”所谓“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应属礼节性程序”的观点,在香港回归最初5年颇流行。那时,在行政长官身边,不乏以“行政长官彷彿外国元首”之类的肉麻言语来取悦特区首长的“宵小之徒”。
在相当一段时间,特首述职,讲什么,怎么讲,都取决于行政长官其人所好。
据我所知,是在2003年“非典”肆虐时,连任第二任特首董建华开始考虑“毕竟是‘一国’,应当有书面形式向国家主要领导人报告事务”的安排。曾荫权接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后,要求有关人士建立关于特区政府与内地联繫工作的文档。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史无前例,特区最初阶段出现上述现象既不奇怪也应当容许。随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实践不断深入,上述现象显得不合事宜甚至错误,必须加以矫正和改善。
12月24日,香港大学社会学系吕大乐教授在《信报》A12发表《特首述职规范化过程必须双向》,肯定特首述职规范化,他指出,香港市民“也很想知道特首向北京提交一份怎样的报告,是否客观分析目前香港的状况?能否体现‘港人治港’、‘港事港办’的精神?”他要求,特首的述职报告“起码部分应该对外开放,能让市民知道特首于总结当前形势时,所用的是哪一种调子。”我以为,这一要求宜由施政报告来满足。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