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毋庸置疑,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方式只能是“一轨制”的提名委员会提名,所谓“公民提名”既不可取的,也不可行。面对参选人过多的问题,首先要在报名阶段由选举管理机构作资格审查,其次可以考虑在《基本法》框架内设立人才举荐制度。当然,必须对不同推荐方法设合理上限。
香港问题千头万绪,最根本的问题是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地位未能树立的原因。如以此来解释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说是贴切的。以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方式而言,香港《基本法》第45条已经明确了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行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产生。明明这是“一轨制”,但香港还有人(如“真普选联”、学民思潮等)提出加上“公民提名”的“两轨制”,还有人(如民主党)提出加上政团提名的“三轨制”,说不定还有人提出四轨制、五轨制的提名方式。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归根到底是不遵守、不尊重香港《基本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存在也说明,自回归以来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受到很大的阻力,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大力气来解决。这个问题,又犹如洪水氾滥,到底要如何治理,中国古代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例如大禹治水,可以借鉴。治水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结合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寻求针对性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对“公民提名”,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也不可行的。但对公民推荐,只要有适当的节制,就未必要与“公民提名”等同起来。两者的性质是不相同的。
解决参选人数过多问题
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普选,也没有绝对相同的提名。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提名机制是机构提名,在国家的层面上虽然并不常见,但并非没有,而在地方团体的层面上则较为多见。据有的学者研究,在国家层面上的机构提名,报名参选的人会很多。例如,伊朗2001年报名参加总统竞选的人有842名,2005年有1010名,2009年有475名,2013年686名。如果统统都成为候选人,就会有问题。其报名材料由伊朗内政部汇总后交由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筛选,结果只剩下几个人角逐,才能通过普选选举出总统。
香港特区是直辖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有700多万人口。如2017年香港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报名参选的人恐怕也会很多,有一两百人参选也说不定,但香港的提名委员会只有按民主程式提名的职能,却没有资格审查的职能,不像伊朗的宪监会同时具有资格审查和筛选的职能。在参选人过多的情况下,香港特区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会比较麻烦。因此需要考虑在报名阶段先由香港特区有关的选举管理机构作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可以是很多的。例如,年龄、在港居住年限、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是否没有外国居留权,是否是中国公民,是否愿意履行中国公民的义务,是否愿意向中央政府负责,是否愿意拥护《基本法》、是否愿意效忠香港特区等等。
设立多元人才推荐机制
除此之外,是否也要考虑参选人的社会关系和以往的经歷,以助审查。对社会上的知名人士,大家都知道,也许就不必推荐了。但对名不见经传的人,是否单凭毛遂自荐就可以,还是需要有人推荐,这是需要考虑的。如果没有举荐制度,对德才兼备但知名度不高的参选人非常不利。因此,在“一国两制”如何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建立可行的人才举荐制度,适其时矣。
中国古代就有举荐人才的传统,以寻求德才兼备的人才,在当今民主社会,还并不能完全废除,但可能需要改良。例如公民推荐就是一个可能的举措。但除了公民推荐之外,也不能排斥其他举荐人才的途径,提名委员的推荐,立法会议员的推荐和区议员的推荐等,似乎都可以作为可行的方法。在上述方法之外,可否允许重要政团的推荐、重要商会的推荐和重要社团的推荐,也都是可以考虑的。
关键的问题是要把报名推荐和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区别开来。笔者认为,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一、阶段不一样,报名推荐是在报名阶段提出的;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在提名阶段提出来的。
二、报名推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说服力,要经过特区的有关选举管理机构的审查,报名人才能成为参选人;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后,参选人就成为候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报名人没有名额限制,经特区有关的选举管理机构审查后成为参选人,也可以没有名额限制;但参选人成为候选人要结合具体的民主程式考虑设必要的名额,经普选产生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报名推荐人数须设上限
四、报名推荐不能对下一阶段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构成政治压力,不能喧宾夺主。这样就需要结合不同的推荐方法设比较合理的上限。例如,公民推荐可以设500名的上限,提名委员可以设30名的上限,立法会议员可以设5名的上限,区议员可以设20名的上限,重要政团、商会、社团设2个的上限等等。报名推荐的有关限制,可以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内规定,不涉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但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民主程式的规定,则涉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在经过“五步曲”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可根据新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予以落实。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