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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采夫:中石化董事长为何不引咎辞职?

既然有《公务员法》,有引咎辞职制度,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和不引咎辞职?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做什么。道歉归道歉,法律归法律,如果道歉能代替引咎辞职,还要法律做什么?

  不仅如此,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也将引咎辞职列入了条文,正式成为法律制度,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入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措施,也削弱了人治模式,推动了政治文明。但可惜的是,经过一个不错的开头之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推动,依托于法律制度、舆论监督和民意互动,具有改革精神的引咎辞职似乎失踪了。

  如2011年723动车事故,40死172伤,造成巨大伤亡,影响震动全国,时任铁道部张的刘志军虽后来锒铛入狱,但即使再当时在沸腾民意下,也没有人引咎辞职。政府管理与权力模式再一次滑入了它熟悉的运行规定。改革总是这样,不是被遗忘,就是被变形。

  从2003到2013,十年过去,新的改革蓝图又已出台,人们开始往前看。新领导人执政元年,纪委督办之下,高官纷纷落马,自上而下的权力,正处在它意气风发的时刻。我对起起伏伏的权力曲线不感兴趣,我只想继续追问,引咎辞职这一项具有改革意义的制度,一条行之有效的法律,是什么原因被遗忘了?又是被什么力量给搁置了?如果不推行不执行,再多的法律和蓝图有什么意义?

  最近流行批宪政,连带着把“法治”给批了,给人的印象是权力高于一切,我担心“法律”也会受到连累。执行法律,往往比创造法律更重要,就像我们的《宪法》。我们需要找回失踪的引咎辞职制度。

  再回到青岛爆炸事故,我想建议一句,既然有《公务员法》,有引咎辞职制度,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和不引咎辞职?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做什么。道歉归道歉,法律归法律,如果道歉能代替引咎辞职,还要法律做什么?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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