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势在必行。目前的问题是中央的决定多久能够落实,考验着政策与法律的权威性。
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本身是不动产。中国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采用的是出让与划拨两种方式。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采取严格控制的措施,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征收,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土地流转难在哪里?
首先,依法治国需要法治先行,现实是法治滞后。
现有法律是禁止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如要流转,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出让给使用权人。这种做法一是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环节,二是使得农民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使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受阻。其中,最关键的是农民的利益问题,显然,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控制规定与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导致两类土地使用权人让出其权利时所获补偿悬殊,显失公平且不利于社会发展。
对此,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的呼声自国家限制其流转开始就一直不歇。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就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然而国务院的这个“依法流转”的规定一晃十年没有落实,至今仍然没有可依之法。
其次,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减少支出是关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无疑对农民有利,然而这个同权同价的流转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两个前提,客观情况是地方政府拥有对于规划的充分话语权,规划的科学性和公益性受到土地财政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