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视牌照事件越演越烈,事件至今已不是简单的政策讨论,而是成为又一波的“倒梁”行动。反对派为求获得更大的政治效应,不惜发动“包围立法会”向议员施压,甚至鼓吹“公民拘捕”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任由这种违法行为发展下去,香港将法治不存,社会秩序面临崩溃边缘。
围堵政总和立法会,迫官员和议员“屈服”的做法早有前科,可追溯至2010年初的“反高铁”行动。2010年1月16日立法会财委会审议高铁拨款,反高铁运动示威者发起包围立法会,要求与时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直接对话,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警民冲突。
与此往情况相比,此次情况更加严重。据媒体报道,反对派在网上发动所谓的“公民拘捕”行动,包围立法会停车场出入口,一旦莫乃光提出的“引用权力及特权条例公布所有文件”的动议被否决,则要反对动议的议员作出交代,“不交代,不许走!”其言辞充满恐吓意味,言下之意,如果议员不向包围者“交代”,其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试问,这还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应当出现的情况?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凡任何人袭击、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范围,或在会议厅范围内的任何议员,或藉武力或恐吓尝试强迫任何议员宣布贊成或反对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的待决动议或事项,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监禁十二个月。
反对派恶行早有先例
正如有评论所说的,法例已写得非常清楚,显然,“公民拘捕”意图挑战现行法例,挑战公众容忍底线,以一种黑社会式帮会“晒马”行动,通过人多势众的暴力威胁、恐吓、攻击手段,去达到极其自私的政治目的。尽管有冠冕堂皇的“公民”字眼,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政治流氓的思维。
事实上,反对派过去已曾做出阻碍议员进出议事厅的行为,结果遭到控告。担任“长毛”梁国雄议员助理的首被告黄浩铭及次被告林翰飞,今年4月涉嫌在立法会“点人数”期间,按下议员专用电梯所有层数的按钮,试图妨碍议员返回会议厅出席会议。两人事后同被控2项“企图妨碍前往或离开立法会会议厅范围或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的立法会议员”罪名,林另被控2项同罪名控罪。案件上月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同意将案押至本月19日再讯,2名被告各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候审。
法治社会一直是香港市民引以为傲的香港优势,然而,眼下市民看到的却是一个又一个极端的破坏法治的行为,香港的法治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先是有“佔领中环”,发动万人违法;如今又出现主动的违法行动。如果说“佔中”是一种被动的政治对抗,那么“公民拘捕”则是赤裸裸的违法暴力行动,是对香港法治的公然践踏。
如果今天可以对“公民拘捕”沉默兼忍受,那么等待香港市民的将是无法无天的局面。试问,连议员的言论行为自由都要受到威胁,那么,还能期待香港能有敢于说不的正义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