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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党政官员在企业兼职不得超1个 禁领报酬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 案例

  1 审批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员

  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兼职情况确有存在,兼职干部均未在国资公司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局长说,这件事未经自己的同意,属于“被担任”,他还透露,还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样是“被担任”的。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 解读

  退休后三年内兼职须经审批

  【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2 管理

  兼职情况须每年向组织报告

  【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3 清理

  限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

  【规定】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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